公司变相裁员 调离工作岗位 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万能的度娘啊,请帮帮我
我是2013/3/6入职,家在成都,人事关系及社保都属广东佛山,签署的劳动合同办公地点也是佛山,其中合同有也有注明可随意调离工作,但自入职起就一直在成都郫县上班, 2015/6/27生小孩,哺乳期2016/6/27结束,今天公司通知说让我6/28到佛山上班,目前小孩还没有断奶,我也知道这是公司的变相裁员,但不愿给出赔偿,希望就此让我自动离职,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情况我能否申请劳动仲裁?怎样才能取得赔偿呢?
劳动仲裁是应该在成都还是佛山申请呢?

公司调整岗位不合法的,可以申请仲裁。

虽然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岗位一般应当协商一致,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和各地司法实践。以下两种情形,公司调整工亡,劳动者应当服从:
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确属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劳动条件不降低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12年6月21日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法民一(2009)3号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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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26
你不是说合同约定公司可以调动工作的吗?那就没办法了
第2个回答  2016-05-26
你有什么证明你在成都上班?追问

当时生宝宝时,为了报社保,开过一个长期在成都办公的证明(
兹有我司职员**,于2013/3/6入职,因工作需要,需长期驻成都办事处上班。)——因为在佛山报生育险,这个证明直接在佛山盖章就交了。我没有存档。

追答

工资发放是成都的帐号发,还是佛山的帐号发?工作证上盖章的公司名称是哪里的?

追问

工资是佛山发的,通过建行打款,没有工作证,有工资条,但是没有章

追答

你的工资卡是佛山的,还是成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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