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询问:政府国土局征地公告出来之后,是否已经代表完成征地了,土地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变为国有土地?

我所在城市因道路建设,去年三月开始征地,国土部门去年四月已经开始公示,是否代表去年已经完成征地了。我家房屋处在征地范围内,但今年二月份才到我家来说需要拆迁,任然按照征地集体土地标准进行补偿,还发限期搬迁告知书,还说我们违反征地条例,阻碍征地。疑问就是:是否已经代表征地完成,我房屋是否已经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了。这件事让我都不再相信很多人了,包括很亲的亲人,所以才来这里求助,谢谢各位了。

还没有完成征地,征地公告只是征地的一个阶段,表明有征这块地的意向和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待征地方与被征地方(村集体)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按规定支付补偿款、国土局内部完成征地结案后,该土地才成为国有土地,完成征地步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扩展资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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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土地征收。单就土地征收来说,国土局的公示(公告)是否表明土地已被合法征收了呢?这就要看这是个什么样的公告了,合法征地的要有两个公告,即县(市)政府发布(张贴)的经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征用方案公告》和国土资源局张贴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果是这两个公告,就可以说征地合法了,如果国土局虽发公告但不是以上的两公告,则不能说征地合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3-25
还没有完成征地,征地公告只是征地的一个阶段,表明有征这块地的意向和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待征地方与被征地方(村集体)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按规定支付补偿款(最重要的一点,通常按这点判别土地的性质)、国土局内部完成征地结案后,该土地才成为国有土地,完成征地步骤。
第3个回答  2012-03-17
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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