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有哪些

如题所述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
(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考虑是否接受承保。投保单是保险人赖以承保的依据,如果投保人填写不实,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有可能得不到满足。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但因险种而异。
(2)保单。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保单的主要结构包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附注条件等。保单的正面一般采用表格方式,其填写内容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详细说明;其背面是保险条款,具体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费与退费、索赔与理赔、争议处理等。保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其所列的项目与保单完全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不载明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单,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有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如果保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
(4)暂保单。暂保单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单。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仅载明与保险人已商定的重要项目,如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承保险种、被保险人的姓名、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等。暂保单具有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的效力。出具暂保单一般有以下情况:一是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但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手续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被保险人的要约后,但尚未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三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尚有一些条件需进一步商讨,在未完全谈妥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四是保单是出口贸易结汇的必备文件之一。在尚未出具保单和保险凭证之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并以此作为出口结汇的凭证之一。
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其有效期限以30天为限,一旦保单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保单出具前,保险人亦可终止暂保单,但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5)批单。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单内容的证明文件。批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对已印制好的标准保单所作的部分修正,这种修正并不改变保单的基本保险条件,只是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对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通过协议更改和修正保险合同的内容。如果投保人需要更改保险合同的内容,须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批单可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另外出具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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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在对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作出规定后,第十三条明确: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可以看到,法律未对保险合同的形式进行特别规定,这也造就了实践中保险合同的多样形式。因此在保险实务中,分清保险合同的不同形式以及各自用途,可谓至关重要。

1、保险合同的一般组成

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的组成主要包括投保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暂保单和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当然也有特殊组成,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将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作为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应将保证保险合作协议视为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

而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开发布的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中(下简称“示范条款”),第一条皆明确: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从保险合同签订看,在由投保人投保和保险人承保两阶段组成的过程中会出现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等书面合同;从保险合同履行看,又涉及保险合同内容的体现——保险条款、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批单。

其中,保险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条文,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批单是保险人同意更改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三者都容易理解。而对于保险单与保险凭证,实务中却常常与保险合同混为一谈。

2、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有何不同?

《保险法》第十三条首先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意味着保险人对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是一种法定义务。因此从签订方式看,保险单和保险凭证是由保险人单方签发的文件,保险合同则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订立的双方协议。

《保险法》第十三条其次规定,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这表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是证明保险合同存在及保险合同内容的法定证据。因此从具体内容看,保险单和保险凭证都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其中保险单应当记载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凭证则是保险单的进一步简化,一般不列明保险条款。

另外从示范条款中的“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看,保险单、保险凭证的签发以保险合同成立为前提,一方面通过载明保险合同内容起到提示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另一方面为日后可能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提供证据。

3、保险合同的解释顺序规则

由于各保险合同文件签订/签发存在时间差,保险理赔中常出现保险合同中保险凭证内部及不同保险凭证间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保险合同内容不一致时的认定规则:投保单的解释顺序一般先于保险单、保险凭证,非格式条款的解释顺序先于格式条款。其中,保险凭证中形成时间在后的享受优先解释顺序、手写方式的解释顺序先于打印方式。

按照该司法解释处理后,针对现实中仍存在的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存有不同理解的情况,《保险法》还在立法上确认了保险合同的解释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另外在存在批单的情况下,当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一般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4、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保险凭证则是进一步简化了保险合同,如下图中人身意外险的保险凭证仅列有保险费、保险金额等。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及明确说明,否则依据保险法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不难发现,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包含保险单,也包括投保前的要约、投保后的批注等法定内容,较为繁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保单应运而生,其出现节省了纸质印刷和投送成本,且能够降低纸质保险凭证间的不一致概率。随着后疫情时代加速数字经济,保单无纸化时代也有望加速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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