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是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管理几个县、自治县和市,不是一级地方政权组织,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地区的工作部门(这里不能叫组成部门)由派出它的上级机关负责业务指导,是虚级的行政区域,仅仅是代替省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督察的职能。地区在70年代以前称专区,设专员公署。始设于国民政府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后称地区,设行政公署。现在只有西藏、新疆、内蒙古、贵州、青海、黑龙江还设有地区。
地级市(以前称专区级市,因其由省直辖,行政地位和地区相当,故被称为“地级市”),在建国后是设在某一区域内比较重要的工业城市,辖域以市辖区为主,农业人口在整个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小。因此,这一时期的地级市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改革开放后,为解决地市并存、城乡分割的弊端,加快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开始逐步撤销地区建制,设立地级市,现在多数省份已经取消了地区。地级市是省与县之间的一级地方政权组织,是实级的行政区域,设有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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