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72条第二款,能在混合担保中物保无效中使用吗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任。”;能在混合担保:同一债权即有债务人的物保,又有第三人担保,而物保无效中使用吗?

1,第三人担保和物保的成立是基于担保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的,既然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人保、物保的担保责任均无效。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追问

将题目看清楚后再答

追答

不能使用呀。说清楚了啊。

追问

该问应该是,主合同有效,第三人担保有效,债务人的抵押无效。适合用物权法172条第二款进行判决吗?你所使用的法律,对该案文不对题

追答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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