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对缠访闹访者有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前关于缠访闹访者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扩展资料:

合理上访要求

(一)坚持原则,依法依政策解决合理诉求。要把缠访问题纳入到依法依政策解决的轨道上来,严防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起攀比和新的矛盾。

(二)坚持以人为本,有情解决实际问题。缠访群众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有问题需要解决,也有困难需要帮助。特别是有的缠访群众生活本来就十分困难,而长期的上访使他们陷入了愈访愈穷、愈穷愈访的怪圈。不管群众有理无理,都应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认真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行政救济、社会援助、司法救助、亲情帮扶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三)坚持真心真情沟通,耐心疏通思想和感情的渠道。面对缠访群众,只要在真情和耐心上下工夫,用心灵来沟通,坚冰是一定能够被融化的。

(四)坚持抓住关键,找准突破口。尽管每一个缠访案件的成因各不相同,但都有一个可以着手解决的突破口。找准了突破口,也就掌握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只要把缠访人的心思摸透、心态摸准,抓住了问题的症结,也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五)坚持宽严相济,维护法律权威。在处理缠访问题时,一方面不能失之于情、失之于心,要带着感情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另一方面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也绝对不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违反法律法规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六)坚持从机制和制度上入手,做好化解、稳控和稳定的工作。

一是应建立缠访问题处理的终结机制,对化解之后再上访的缠访案件,无论再闹到哪里,都不改变正确的处理意见。

二是应进一步建立完善信访督查督办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切实改进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包案督办责任制,促使缠访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三是应做好稳控工作,与缠访人员结对,将他们稳控在基层。四是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大正面舆论引导的力度,真正让缠访人从“信访不信法”的观念中走出来,彻底息诉罢访。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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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5
首先,各级领导要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如可以规定每年每个领导要在信访室坐镇一定的时间,现场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让群众访到最想访、最能解决问题的人。其次,各级领导还要主动“去下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每年开展集中下访活动,主动走到群众中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再次,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案件,还可以实行领导包案制,相关领导亲自包案跟踪化解,限期终结。除此之外,平时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还应主动收集网上反映的矛盾纠纷,主动介入协调。对一些直接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群众特别关心的重大社会问题,可以借助网络这个现代媒体,构建起民意表达、政府回应的双向互动机制,把可能引发的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当前,大量的缠访闹访事件的出现,与信访工作机制的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想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必须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首先,厘清信访机构的性质及其隶属关系。我国现行信访机构庞杂分散,归口不一,且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资源和实际权力。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都设有信访机构,但其间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厘清信访机构的性质及其隶属关系,就是要对各级各部门的信访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起信访机构之间的管理协调机制,并赋予一定的协调、监督和处理权力。
其次,建立和完善初访责任制。初访是信访工作的第一关,只有做好初访工作,把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中,才能有效防止重访、缠访闹访的产生。一要坚持首办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机关职能部门,防止“踢皮球”,防止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二要坚持“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专人负责,定期回访,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老户的产生。
再次,建立和完善信访复查终结制度。2005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明确细化了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明确了受理、办理、复查和复核时限,还规定了三级终结制框架。我们要严格按照“保护合法上访”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和完善信访复查终结制度。对信访终结后上访人继续煽动、并闹事上访者,如果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就要由公安部门给予训诫、拘留,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制止各种违法上访和无理缠访闹访行为的发生。
第四,改革完善信访考核机制。目前,我们实行的信访考核机制一方面给地方政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每年为了实现零上访的目标,不得不付出巨大的财力、物力、人力,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同时,还给一些动机不良的上访人不恰当地利用提供了机会。改革完善信访考核机制,就是要改变以信访数量为主要指标的简单划一的考核机制,建立以信访问题解决程度为主要指标的核查制度,使信访考核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1-01
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个回答  2019-12-25
信访人到国家信访指定接待场所信访,.三年去三次属于缠访闹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