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听证

如题所述

刑事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且一般公开举行。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规定的听证可称之为以支撑结论为目的的公开听证。检察实践中,还存在以息诉息访为目的的公开听证,区别在于此类听证是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结束后,为了化解矛盾实现事了人和而举行的公开听证。

(一)可以听证的案件类型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二)听证会参与人

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会流程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准备工作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好以下准备工作:(1)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2)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3)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4)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

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2.听证过程

(1)地点: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2)主持: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3)具体步骤: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3.作出决定

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组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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