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父亲名字父亲死后归谁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
1. 宅基地是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修建房屋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在申请的时候不需要缴纳土地费用,是国家对村民的一种特殊福利,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村民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屋属于村民的财产儿女是可以继承的。
2. 如果你父母的宅基地由于外在因素倒塌的,宅基地上已经没有房屋而且你的户口已经转移城市的,你是没有继承权的,村集体会收回宅基地。但是你父母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还在,还可以居住和使用的,你可以继承上面的房屋。
3. 如果儿女的户口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经批准后市可以继承宅基地的。
4. 如果儿女的户口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那就不符合申请条件,只能将房屋卖给本村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
5. 如果儿女的户口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愿意卖的,房屋就不能进行翻建、扩建、改建,如果到人不能居住使用的时候,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收回。
6. 如果儿女的户口属于城市户口的,按照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处理。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这类房屋相关的村民可以长期进行使用,家庭中的成员都应拥有这类房屋的使用权和相关的继承权。这类人员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三、宅基地私下可以进行转让吗
宅基地私下是无效的。宅基地没有经过变更登记而进行自行转让是无效的。所以,宅基地私下进行转让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与转让,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法律条约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法律条约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由于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进行转移的,必须要向该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的申请,再由原来的土地登记机关依法有序进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登记。农村村民在转让宅基地时要符合法律对其转让期间的严格限制条件,必须要依法到县级以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序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宅基地转让是无效。总而言之,个人是不可以买宅基地的,只有在上级的批准后通过转让的方式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是农民在农村居住的重要保障,法律对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和转让有严格规定。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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