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法第27条解释

如题所述

1.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此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2. 仲裁时效期间可因特定情况中断,包括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期间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当中止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般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若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应当自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5.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期满未提起诉讼,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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