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缺陷与不足

如题所述

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所强化,赋予辩护人更多权利,如更早介入诉讼。然而,立法上的改进与实际司法实践的差距仍然明显。辩护人权利的行使面临着诸多问题:


首先,辩护权的行使常常受到阻碍。尽管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后可聘请律师并安排会见,但实际上,办案机关往往以各种借口拖延,审批流程复杂,限制单个律师访问,甚至在会见场所安装监控设备,这使得律师的会见权难以有效行使。


其次,调查取证权的获取也存在问题。律师需要确凿证据进行辩护,但实践中律师因调查取证而遭受误解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律师在辩护时的勇气和主动性受限,影响了辩护质量和案件辩护率。


再者,阅卷难也是辩护律师面临的一大挑战。查阅案卷对于全面理解案情至关重要,但律师的阅卷权利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保障,即使有法律规定,也存在诸多限制。


最后,采纳律师的正确辩护意见难见诸实际。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参与率不高,且他们的专业意见往往难以被采纳,这阻碍了公正审判的实现。


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他们在诉讼中的权利,是中国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虽然国际上对此有明确的法律原则,但在现实中,律师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仍然面临挑战,如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需要重新审视和改革。




扩展资料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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