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就 学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款强调,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当地基层政府或授权学校需将入学通知发送给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要求他们按照通知规定送子女入学。


第十二款规定,如果孩子需要免学或缓学,家长需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乡级政府批准,身体原因需提供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未恢复学习的,需重新申请。


对于不送子女入学或辍学的情况,第十三款指出,城市或农村的政府及其教育部门会采取措施促使他们送孩子入学。对于非户籍地接受教育的儿童,第十四款允许在获得户籍地教育部门或乡级政府批准后,按居住地规定申请借读。


第十五款规定,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将由学校颁发证书,各地可根据省级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提前达到相应教育程度的学生,也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关于费用问题,第十七款说明,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但标准和减免政策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并报省级政府批准。贫困学生享受助学金的条件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顺利完成义务教育,同时关注贫困家庭学生的权益保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已于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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