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如题所述

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

可从以下列举的案例进行理解:

王某因赌博输了钱,就产生绑架小孩A的念头,一日上午将A绑至一偏僻的旧房内,要求A的父亲送5万元钱。后见A苦苦哀求,王将小孩放掉。对此案的犯罪形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王的量刑,有人主张绑架既遂,有人主张绑架未遂,还有主张绑架(中止),这样偏差缘于对绑架罪既遂的标准的不同理解。很显然,王某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由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扩展资料:

绑架罪的量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 

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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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1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我们认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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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30

任何一个犯罪都是有犯罪形态的,具体包括了中止、未遂以及既遂。其中的既遂,就是指已经达到了犯罪目的。

既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1、刑法将绑架罪列入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中,可见其立法本意着重强调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

况且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只将“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作为绑架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未将勒索财物的数额及其他非法目的内容作为法定情节加以考虑。因此,应以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得逞作为区分绑架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2、绑架罪包括绑架和勒索犯罪两种行为,绑架他人并非行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才是行为的犯罪目的,而目的未达到则说明犯罪未得逞。因此,应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是否达到作为绑架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

扩展资料:

案例:

去年初,45岁的被告人吴国峰在江苏常州以其所有的白色雪佛兰汽车注册“滴滴出行”顺风车。

吴国峰业余爱好搓麻打牌,输多赢少,欠一屁股赌债。2018年春节回老家,妻子鼻子不是鼻子脸不是脸的。春节期间阴雨绵绵,七天假日太阳公公没露一天笑脸,吴国峰的心情也是乌云一片。

2018年2月20日,大年初六,下午,郁闷的吴国峰开车上了高速,半夜11点多到了曾经打工的常州市溧阳地段。他想明天到溧阳繁华街区散散心,于是停车在路边,躺后座上睡了一觉直到天明。

第二天上午,吴国峰在繁华街区蹭了别人的车,赔300元,兜里没钱了。春节期间他本来关闭了“滴滴出行”软件,现在得挣点钱才是,他打开软件,心想最好能接个这样的单子:女乘客,接客时间是晚上。这样可找个偏僻地方绑架女乘客,逼点银子还赌债,老婆那头就有交代了。

打定主意后,他猫在车里等待猎物上钩。中午11点多,有女乘客下单了,从溧阳某小区到常州市区某公寓,接客时间是晚8点,他眼疾手快抢下单子。

下单的女乘客段小露在常州市某大酒店工作,春节上班到大年初三才休假,回老家来不及了,于是到溧阳表姐李珊家小住几日,初八要上班,她准备初七晚饭后回常州。因那个时间已没有公交及大巴,所以预约“滴滴”顺风车。

中午1点多,吴国峰点击“滴滴出行”软件上的“确认到达”,他生怕这单生意黄了。段小露看到司机已“确认到达”,好生奇怪,以前预约“滴滴出行”有过提前到达的,但没像这位司机竟提前6个小时到达。

她怕对方弄错时间,于是拨通他的电话:我约的是晚上8点,怎么这么早你就“确认到达”了?对方道:我知道,正好到朋友这里,就提前来了。

晚上7时50分左右,段小露提着行李,跟表姐李珊及表姐夫任刚道别。上车后,她接到姐夫任刚的微信:到了报个平安。小露立即回道:嗯嗯!随即打开另一手机听歌。

吴国峰载着段小露往常州市区方向飞驰,约十分钟后,他没从常州市区方向出口走,而是往另一出口,即他事先踩点的方向驶去。

段小露认识路,感觉不对劲:你是不是还要接人?吴国峰道:嗯,耽误不了几分钟。说话时车已拐进一个无人居住的新建小区。段小露透过车窗只见四周一片漆黑,她一阵恐惧,吴国峰熟门熟路地将车停在一敞开的车库内。

吴国峰下车打开后车门,段小露哆哆嗦嗦:大哥,你不是要绑架我吧?吴国峰恶狠狠道:对,就是要绑架你!他一个猛扑按住段小露,拿了事先准备的胶布欲捆绑她的手脚。

段小露说,你绑架我无非是要向我家人要钱,那我得打电话给家人要钱。吴国峰说,你打吧,要30万元,想活的话就别报警!

段小露拨通任刚电话,带着哭腔道:老公,我被人绑架了,人家要30万元呢,咱们农村出来打工的,哪来这么些钱呐,这可咋整啊,呜呜……老公,千万别报警啊,呜呜……

吴国峰一把抢过手机,段小露急中生智抓起后座上听歌的另一手机迅速发了定位给任刚。吴国峰又夺过手机,将两个手机都关机,并用胶布捆住段小露双腿双臂。黑暗中段小露见吴国峰腰间寒光一闪,是把尖刀。她不敢再挣扎,央求道:别堵我嘴,堵了嘴透不过气来,要死的。

吴国峰瞥了一眼瑟瑟发抖的段小露,没堵她嘴。吴国峰一踩油门出了车库,段小露道:开走了我家人送钱来咋办啊?吴国峰道:你发了定位,这地方不能交易。段小露说:我家真不是有钱人,真拿不出这么多钱。吴国峰道:这个我不管,偷也好借也好,去银行取也好,今晚必须把30万元给我拿来!

吴国峰漫无目的地向前开,后座上被捆绑住手脚的段小露继续演苦情戏:大哥,我和老公是半路夫妻,他有个10岁的儿子,你说我老公是拿30万元给他儿子将来娶媳妇呢,还是来赎我这个人呐?吴国峰道:那你就不该打电话给你老公。

段小露哭道:不打给他打给谁呀?我从东北农村跑出来的,家里有个弟弟,爸妈逼我嫁人,好拿彩礼给我弟娶媳妇,我就跑出来了,要是打给家里,我爸妈一分钱不拿不说,铁定还得报警去。

听完这段话,吴国峰不再做声,白色轿车如同幽灵般在黑夜里穿行,车速逐渐慢了下来,段小露继续入戏:大哥,你看看我,浑身上下哪有值钱的东西,带个戒指都是假的,我那俩手机都是几百元的,哪像有钱人啊?

吴国峰沉默不语。的确,她住的小区是普通百姓住的地方,她那身连衣裙一瞧就是廉价的地摊货,确实不像有钱人。

吴国峰道:要是把你放了,你会报警吗?段小露说,你放了我,我干吗要报警啊,我不想死,我还没生娃呢。你要是放了我,就是给我一个活路,再说你家里也有老人孩子吧,放了我,也是给你全家老小一个活路啊。吴国峰道:那就把你放路边,你要不想死,就叫你老公别报警。

吴国峰停车,用刀割断捆绑段小露的胶布,俩手机还给她,令她删除“滴滴出行”信息。段小露立即删除掉信息,拿包下了车,吴国峰发动车子逃离现场。

气温降到零度以下,寒风里的段小露见白车开远了,这才颤抖着手发定位给李珊。约莫一刻钟后,李珊、任刚赶到了。

接到任刚夫妻报警的110指挥台指令辖区派出所紧急出警,根据“滴滴出行”软件查询到吴国峰真实信息,次日中午在江苏省泗阳县将犯罪嫌疑人吴国峰抓获归案。

经溧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19日,溧阳市法院开庭审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公诉人钱鹏控辩道:被告人事先踩点预谋绑架,捆绑被害人手脚,语言威胁恐吓,勒索30万元,后因无法索要到钱财才放走被害人,属犯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鉴于被告人犯罪既遂后将被害人释放,未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6月9日,溧阳市法院一审判处吴国峰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参考资料:中国新闻网-女乘客顺风车上被勒索 好言相劝躲过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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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4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或其他方法控制他人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关于绑架既遂和未遂的标准,理论和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认为绑架罪是结果犯,应当以实际勒索到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即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复合行为,其是由绑架行为与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两方面组成的。所以,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绑架行为而没有实施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既遂,只有同时完成两个行为才构成既遂。另一种观点是控制人质的观点,即认为绑架罪是单一行为,以是否达到控制人质作为既遂的标准。

       实践中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理由有:一是我国刑法将绑架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可见该罪名保护的主要法益还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次才是财产权利。绑架行为直接对公民的人身安全产生极大威胁,将绑架行为的完成情况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符合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要求。二是如果严格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分析,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单一行为,即只要行为人将绑架他人的行为实施完毕,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如果在绑架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将被害人的人身进行有效的控制,则应认定为未遂。至于行为人在绑架他人后是否实施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是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至于是否勒索到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更是对本罪既遂没有影响。

       综上, 认为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以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了有效控制为标准,也即将绑架行为的是否完成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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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2-02-28
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王某因赌博输了钱,就产生绑架小孩A的念头,一日上午将A绑至一偏僻的旧房内,要求A的父亲送5万元钱。后见A苦苦哀求,王将小孩放掉。对此案的犯罪形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王的量刑,有人主张绑架既遂,有人主张绑架未遂,还有主张绑架(中止),这样偏差缘于对绑架罪既遂的标准的不同理解。很显然,王某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由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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