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与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什么

如题所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香港有时被过度简称为“人大常委会”,这样的称呼会与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相混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为5年;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个专业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等。
  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xx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是:根据xx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辽宁省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xx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xx省高级人民法院和xx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xx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共设置7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监督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加挂预算监督工作委员会牌子。各专门委员会受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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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22
是工作上的指导关系,不是上下级和领导与领导关系。
第2个回答  2012-02-22
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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