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11-27
1、公司是可以这样操作的,应为劳动的相关条文这样说的,不得拖欠员工工资超过一个月。而单位这样操作,并没有超过一个月。
2、你所遇到的这种情况,在很多公司都是如此。如果是正规的公司一般不会拖欠的。
3、协议书上关于辞职后必须经过主管的同意才发放工资,是不合理的,与劳动合同法违背,没有法律效力。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9
公司这样操作是违法的。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你有没有经济补偿,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后便知。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2-03
不合理,但是好像台企都是这样,每月20号左右发薪水
第4个回答 2011-11-27
你好!按劳动合同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