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出辞职申请一个月后公司扣押一个月工资的问题

我上个月10.24提出辞职申请,上级批准了,这月11.24号就可以走了,可是老板说11月的工资要到12.28才发(我们公司规定是押一个月工资,每月28号发上月工资),我想问这样合理吗?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没有明确这一点,我们另外签订的协议书上是“若需中途离厂,需提前一个月打好辞职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先商议工资进行发放”这样写的,请问公司有权利押11月份的工资吗?

  劳动者有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任意克扣。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对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1-27
1、公司是可以这样操作的,应为劳动的相关条文这样说的,不得拖欠员工工资超过一个月。而单位这样操作,并没有超过一个月。
2、你所遇到的这种情况,在很多公司都是如此。如果是正规的公司一般不会拖欠的。
3、协议书上关于辞职后必须经过主管的同意才发放工资,是不合理的,与劳动合同法违背,没有法律效力。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9
公司这样操作是违法的。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你有没有经济补偿,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后便知。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2-03
不合理,但是好像台企都是这样,每月20号左右发薪水
第4个回答  2011-11-27
你好!按劳动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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