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期限如何计算?

海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那么复议期限该如何计算?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还是从相对人知道自己享有复议权利起计算?

  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期限如何计算,只是告知自己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权利时在60日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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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02
我国目前的规定是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2-05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未对这种情形进行规定,但是在实务中往往参照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一条执行,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对此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此规定应当就是依照行政诉讼制度制定的。因为毕竟行政复议不是最终的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就会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理,所以在复议工作中,往往是参照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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