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人对同一债主都申请了强制执行欠款怎么分配

。我们是同一天起诉同一天开庭的。结案也是同一天。如果我们都申请强制执行在结案法院允许强制执行起。分先后吗。谁先强制执行。还是只要我们申请强制执行了。在有有效期欠款都按比例分配。如果只差几天的话。有没有先给谁给谁这一说

如果有优先受偿权,就有顺序之分,如果没有,那就按比例进行偿还。

一、《关于强制执行中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27条意见》: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组织),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进行参与分配,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结起来就是,如果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余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的,参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处理;不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的,依照《执行规定》第89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告知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并被法院受理的,相关执行案件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相关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当事人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或其破产申请未被法院受理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

《执行规定》第96条中的“歇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一年且未注销的,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歇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一年,或经登记机关许可暂停营业而处于停止经营状态的,不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歇业”。当事人主张企业法人歇业的,由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其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其他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向登记主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了债权债务清理、清算完结的证明或负责清理、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的,不适用《执行规定》第96条的规定。

其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其他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出具不实的债权债务清理、清算完结证明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可告知债权人依法另行起诉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其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其他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承诺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由其负责而未实际履行该承诺的,可告知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其他法人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

扩展资料:

当事人强制执行申请条件: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8-29

按照采取强制执行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其他债权人有担保或是其他基于物权的债权,受偿在先,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成立先后顺序清偿。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指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1、如果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债权人应向法院提供债务凭证、债务人的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法院根据债权人所提供的信息联系债务人,若无法联系上债务人,法院可能采取的措施有几种情况: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法院则应直接判决;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够清楚的话,法院可能会向债务人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债务人还不出现的,再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5、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6、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扩展资料:

在实务中,债权债务纠纷随处可见。同时一个债务人向多人借债的情况也是多有发生的。当债务达到偿还日期的时候,就会出现多个债权人起诉同一债务人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以及债务人为躲避债权人下落不明怎么办?律师365的小编将为大家答疑解惑。

多个债权人起诉同一债务人:

1、一个债务人同时有多方债务,多个债权人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的,如果债权人起诉的法院是同一个法院,则该法院会并案处理,根据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分配债务人的被执行财产。

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指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3、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4、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那情况就多了。
多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按照采取强制执行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其他债权人有担保或是其他基于物权的债权,受偿在先,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成立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但都要没物权担保。
别人先申请了的话,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完毕前你也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由先采取措施的法院具体分配。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在担保物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没有担保物权的,按照申请强制执行的先后在各自债权范围内受偿;同时申请的,按照各自债权数额按比例受偿。
第4个回答  2011-11-30
在这种下,肯定是看谁先申请就先还谁了。剩下的再进行分配,到最后没钱了那就没办法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