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工难以切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部分大学生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难参保。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农民工群体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这一群体也是失业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群体。然而,由于我国对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监察力度不够,加之农民工群体流动性比较强,权益意识和谈判能力相对较弱。
扩展资料
从我国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1998年底,人口总数达12.5亿人,其中经济活动人口就达7.1亿。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劳动年龄人口的高峰期,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十年间上升近10个百分点。
二、是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劳动力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人员失业,这种结构性失业的状况增加了失业压力。
三、是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些领域特别是第一、第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容量,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
四、是由于许多失业人员技能单一,职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加上择业观念陈旧,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加大了实现再就业的难度。
五、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失业保险制度要破三大难题 应扩大覆盖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
体制缺陷
就制度设计方面来看,国内《失业保险条例》仍然存在较多缺陷,其中保障水平以及保障范围无法覆盖社会基本需求是突出表现。
首先是覆盖面还可扩大,制度推行范围偏窄。由《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可知,该条例中的失业保障对象涉及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私营企业,尚未纳入行政机关。除此之外,农村区域能够享受有限失业保险待遇的合同制工人也仅有少数,规模日益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同样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其次是保障水平过低。在制度设计方面,《失业保险条例》还表现出另一个缺陷,即过低的失业保险给付标准,这主要是由于保险金发放额度直接关联于企业标准工资。就目前来看,国内失业保险金仅占工资额度的25%,而世界其他国家大部分失业保险金替代率约占到工资额度的40%~75%,相比较而言,国内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相对较低。除此之外,国内保险金计算方法也有不合理之处,导致失业人员难以通过保险金领取来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在筹集资金方面难度较高,压力较大
保险金缴纳不及时,应有的保险金额度不足,必然会对失业保险体系运转造成不良影响。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较多,但通常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1.劳动力供给处于高峰期。由于近年来就业压力不断增加,国内城镇失业率也持续升高,国内就业形势在现阶段依然较为严峻,因此在资金支出方面存在较大压力。
2.保险金欠费问题日趋严重。当前一部分国有企业保险金严重欠费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失业保险金缴纳的固定金额并不高,对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下属参保职工而言是完全可以负担的,然而仍然有很多单位拖延欠费,其中有不少是故意拖欠,但也有因经营困难、处于亏损状态而无力缴纳,因此造成保险金存在较大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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