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5月份住进惠州市淡水镇西湖村(真华美制衣厂后面[原名:真美制衣厂后面])出租房德合楼内,于11年11月14日出租房被盗。被盗物品包括:笔记本电台一台,相机一部,手机一部,白金红宝石项链一条。合计总价值约1.1万元。
自从7月份左右,房东让一批建筑工进住来以后,这里就经常出现电动车被盗。出租房多次出现被盗情况,房东仅仅在进大门处装了两只监控器,除此之外没有做任何防范措施。难道房东一点责任都没有?
补充:
1. 租房到现在为止,房东没有与我们签订任何条约;
2. 当初租房出,房东开的押金单上收每个月收我们了20元综合费(20元综合费每月都收,房东说20元费用是指:电梯费15元,卫生费5元。但很少打扫卫生);
3. 房东有两栋档,两栋房是挨着的。但房东在另外一栋内开私人黑网吧。
在租房期间,出租人负有保障出租房屋和房屋内所附设施安全使用的义务。租户因被盗造成的损失,房东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若房东提供的房屋设施完好无损,且有物管提供服务,房东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房东不负责任,由盗窃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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