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内东西被盗,房东有没有责任?

本人于2011年5月份住进惠州市淡水镇西湖村(真华美制衣厂后面[原名:真美制衣厂后面])出租房德合楼内,于11年11月14日出租房被盗。被盗物品包括:笔记本电台一台,相机一部,手机一部,白金红宝石项链一条。合计总价值约1.1万元。
自从7月份左右,房东让一批建筑工进住来以后,这里就经常出现电动车被盗。出租房多次出现被盗情况,房东仅仅在进大门处装了两只监控器,除此之外没有做任何防范措施。难道房东一点责任都没有?
补充:
1. 租房到现在为止,房东没有与我们签订任何条约;
2. 当初租房出,房东开的押金单上收每个月收我们了20元综合费(20元综合费每月都收,房东说20元费用是指:电梯费15元,卫生费5元。但很少打扫卫生);
3. 房东有两栋档,两栋房是挨着的。但房东在另外一栋内开私人黑网吧。

第一: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你们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对你向房东赔偿没有任何帮助。
第二:房东把房子租给谁,房东是有这个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是不违法的,他人是没有权利干涉的,如果你不同意,你可以搬出去。
第三:房东是没有义务保证你房子东西,除非你们签合同时,房东保证赔偿你们丢的东西
第四:你们没有证据证明,丢的东西就是农民工偷的,这个只是你们的猜测,判决上是得不到支持的。
就一个法律人来看,你可以从法律原则上寻求支持,也就是公平原则,或许法院会判房东补偿你一些损失。不过可能性不大。
最后,这个是刑事案件,你受的损失该赔偿的是偷东西的人,而不是房东。
话说的有点直。不过法律即使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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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24

在租房期间,出租人负有保障出租房屋和房屋内所附设施安全使用的义务。租户因被盗造成的损失,房东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若房东提供的房屋设施完好无损,且有物管提供服务,房东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房东不负责任,由盗窃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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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11-15
1,除非证明他有过错,比如:房门坏了不给维修等。租住房被盗正常情况下房东无责任,你应当第一时间报警,损失由盗窃者承担。
2,租房费用问题只要当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口头也可),并不违法。
3,房东开黑网吧,你可以到相关部门举报。
也许我的答案不是你想要的,但是基本这就是事实。
第3个回答  2011-11-16
跟我一样,我也是前两天就是十四号晚上出去一小时不到回来后,笔记本电脑,相机,手机,手表,还有个ibad全被偷走了,那么贼真TMD可恶。
第4个回答  2011-11-15
房东应该有安保义务,如果没有做到保障你安全的要求,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 。不过那只是很小一部分责任,最重要的是你要由证据证明你确实丢失了那些物件。最终解决途径是报警,追回赃物,才能尽可能的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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