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准不准备长期在现在的公司做下去?
如果准备长期做下去,你还是忍了吧~
这种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你可以去劳动局举报,但是你在这个公司也就待不下去了。
而且在中国大陆,这种案件都是自诉案件,你不举报和举证,执法部门是不会理你的。但如果你举报举证,你就会丢掉这份工作,即使当时不丢,也会被老板穿小鞋,你所付出的举报成本比你能获得的收益多得多~在香港、澳门稍微会好点,那边这种事情都属于公诉案件,政府会出钱告这些企业的法人,你获得的赔偿往往是你被扣除了10~50倍左右~
你如果不准备干了,你就让财务给你开罚款收据,并且要他们注明罚款原因。
我看你说的是下班后,通知有会议。
劳动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必须经由你们当事人本人的同意以后才能可以加班,否则就是无效规定。。。
第一,没人通知你们;第二,你们不同意加班;
财务不开收据,是不能收钱的,这是基本的财务制度,这一部分收入是不会报税的,还可以去税务部门举报。。。
艹你们老板吧~O(∩_∩)O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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