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道案例分析题
“甲乙为夫妻,短期内没有意愿要孩子,乙(男方)就到医院去提取精子储存起来。一年后乙遭遇车祸身亡,甲到医院去把乙存的精子取出,然后通过试管婴儿技术进行生育。请问
1、精子属于物权还是人身权客体?能否进行继承
2、甲有没有权利提取乙存在医院的精子,如何将精子取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3、甲控制了精子后,能与自己结合生育小孩吗?”
全部是法学问题 不要从医疗技术方面回答啊……
如果能给出详细的法条作为论证依据的话最好
实在不行给点思路也行……
谢谢各位了
各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和我面临一样的作业和问题的同学
我明白大家都苦恼于这个问题 但是 鉴于我独自辛苦上来向广大网民求助
如果有同志和我一样使用本问题的回答作为民法作业的答案
结果被老师认为是集体抄袭的话 算你抄我 灭哈哈哈
但是 如果一下答案可以给你们拓宽思路什么的 仅作参考的话
我还是很乐意的 谢谢各位O(∩_∩)O
参考资料:《物权下的人工受精子女的法律地位》《生命科技背景下的人体与民法上的物》《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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