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懂法的朋友帮帮忙,看看这个该怎么划分责任?

本人刚到乡政府不久,负责综治工作。最近接到一个调解事项,由于自己不是法律专业的,因此请各位懂法的朋友帮忙看看该怎么划分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
一村民张三修建房子,雇佣李四帮忙修建,李四又叫上了王麻子,李四和王麻子各自从自家牵了一匹马用于运输砖,刚做了半天的活,中午吃饭的时候,两匹马儿打起架来,王麻子去牵马,结果被李四的马踢中腹部,痛苦难耐,被送进医院医治。现在李四已经出院,医药费花费两万余元,生活费花费好几千,并且评了残。
我想请问:
1、张三、李四、王麻子怎么分摊责任,医药费该怎么赔偿。
2、王麻子家人要求张三和李四除了分摊所有医药费、生活费以外,对残疾一事要求赔偿,这个合理吗?如果合理,额度是多少?
补充说明一下:伤残等级已经确定评为7级,包括胰脏割除,脾脏受损什么的。但是对王麻子的劳动能力不造成影响,这该怎么赔付?
另外,张三请的李四,李四请的王麻子,这种情况,张三负主要责任,还是李四?
是李四的马踢到王麻子的,而且在休息时间,被动物伤害了,理应由动物的主人赔偿,但是在休息时间,是算工伤,还是工作之外的意外伤害?

  1、张三、李四、王麻子怎么分摊责任,医药费该怎么赔偿。
  由张三 和李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王麻子家人要求张三和李四除了分摊所有医药费、生活费以外,对残疾一事要求赔偿,这个合理吗?
  合理 您查当地的收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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