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要不要限定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如题所述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不一定需要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债权人债权未到期,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行使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此规定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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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15

因为未到期的话,债务人对于自己的债权还有期限利益,法律保护这种期限利益
只有在到期后,怠于行使危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才能用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主张
如果未到期,债务人不存在怠于行使这一要件,难谓对债权人有什么损害;

对于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或者作出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债权人撤销权来保障追问

那有必要一定是到期债权吗?为什么不能是物权,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比如物上请求权等为什么不可以行使呢?不是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吗?

追答

物上请求权?
您说的太宽泛了,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是物上请求权的一种,但是性质上是债权,自然在范围内

而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妨害防止请求权,一般来说没有”到期“一说,因为没有期限限制,而且这几种实在没必要纳入债权人代位权之中

您说的其他物权,自然有其他的制度来保障,比如无偿或者不合理处分财产,放弃担保,恶意提供担保,都由撤销权来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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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1-15
必须要的,要不你是提前请求返还啊,那死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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