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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九家国有企业联合组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3月,A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1996年5月,A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加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它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1997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效益良好,董事会提出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四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1年3月,A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A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A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2)A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A公司的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A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发现乙财产状况严重恶化。于是甲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乙当日回电,称愿以一幢大楼抵押给甲。该大楼价值远在货款之上。
问:
(1)甲接受抵押后,应怎么办?
(2)甲拒绝了乙的抵押,提出解除合同。可否?
(3)如事后证明,乙并不存在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此系甲道听途说的消息。问:甲承担什么责任?

甲乙丙三人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经营食品的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甲乙均已在合伙协议上签名、盖章,丙因有急事未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便急忙去外地办事。甲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经营场地、置办设施,并将该合伙企业取名为“康利食品有限公司”。
1.甲乙丙三人订立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
2.该合伙企业是否合法?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企业的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以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的债务。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以劳务出资,不承担还贷款的义务。
【问题】
(1)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最后一题解析: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分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以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之间按内部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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