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民事赔偿判决书(二审判决)发下来时,是不是原告和被告同时间收到?赔偿时间是以判决书上落款时间开始计算还是赔偿人收到判决书时的时间开始计算?比如法院判决书上是4月15日判决的,但原告是5月8日收到判决书的,被告履行赔偿义务的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如果赔偿人不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是多少?费用最后由谁出?
你好
下面条文应该解释的很清楚了,有什么疑问可以继续提出。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