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70%责任,我30%责任,如何计算赔偿事宜?

是这样的,这个月初我骑摩托车带着一个朋友出去玩,过十字路口的时候撞上了一辆小车,我和朋友受伤住院,对方司机没有受伤,但车有损伤。

当时对方司机垫付了6000元医疗费用,我垫付了4000,我朋友垫付了5000,对方车子玻璃和大灯损坏(修车费用大概在3000左右)。

问题1:现在我现在已经出院,我朋友还在治疗中,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我30%责任,对方70%责任,请问这个赔偿问题是包含伤者医疗,误工费,以及对方车子修理费....等的总和,然后我方负责30%的费用吗,对方负责70%的费用?

问题2:还有对方车子说买了全险,请问对方的保险公司会如何赔付,需要提供拿下材料证明?

问题3:现在交警问我们要不要查封对方车子,不查封的话,对方可以开走了,要查封的话,还有自己去法院申请查封,具体什么步骤?

问题4:因对方车子是买了保险的,现在跟对方协商赔偿调解,对方司机是个打工仔(其实我也是,囧),向对方索赔比如住宿费,交通费,护理费这些,没有票据,对方的保险公司会负责吗?

以上问题,各位好心网友帮忙解答下,感激不尽!

假如人身损害损失共10万元,自己承担30%,就要出3万元,这就是责任划分的意思。

问题1:自己一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伤者医疗,误工费,以及对方车子修理费等全部的费用,自己承担百分之三十,其余有对方自己负责。

肇事车的费用同样的计算方法,他自负70%,其余30% 有另一方承担。

问题2:肇事车全险,那么所有由肇事车的付款都有保险公司代付,需要提供医疗住院费用明细,工资证明,车费发票等等,所有的费用证明材料。

问题3:肇事车真买了全保,放车也没事,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问题4:向对方索赔的比如住宿费,交通费,护理费这些,实在没有票据,但是有证据证明你确实有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也会负责的。

证据就是责任认定书,医药发票、住院病历、诊断证明、鉴定书、住宿吃饭发票、车票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扩展资料:

各种费用的计算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4-19
1、假如人身损害损失共10万元,你承担30%,你就要出3万元,这就是责任划分的意思
2、财产损失,你的摩托车与他的肇事车合计损失了多少也是这么算的。
3、肇事车投了全保,如果你没责任的话,这些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出钱的,司机不用出钱
4、你有责任30%,保险公司只赔偿所有损失的70%的。
5、打官司,所有损失必须要按票据计算保险公司才认可的,
6、误工费是受伤之日起至康复止,你们伤势如何我不知道,也无法知道你们是否在医院有人护理,是否做了司法鉴定,如总共只有15000元的医疗费,应当没构成伤残等级,如构成伤残,要做鉴定,鉴定书要求鉴定医疗费、如做了内固定术,要鉴定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也是要发票或车票的。
7、如果私下了结,自己双方协商一致谅可以解决了,要交警队处理交警写份协议书便可结案,如上法院,你们得请律师,你们太不懂法,无法自己上法庭
8、人家是否买了全保,交警队去问下就知道了,真买了,放车也没事,有保险公司赔偿。要搞清楚这保险公司是哪家行了
9、证据就是责任认定书,医药发票、住院病历、诊断证明、鉴定书、住宿吃饭发票、车票
10|误工费护理费标准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追问

误工费这条: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请问:无法提供证明,按照上面的说法,是当地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吗?比如我在惠州发生的事故,2013年惠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7126元,月平均工资为3927元,2015的不知道,应该跟这个相差不大,我的误工费可以参考这个平均工资吗?

追答

2014年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4年5月30日0时至2015年5月29日24时)

各市、县公安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我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调查数据(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请在事故处理部门办公场所张贴公布。2014年5月30日0时至2015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请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按照本通知公的数据计算。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4年6月5日
广东省公安机关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2014月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
序 项 目 标 准 说 明
一 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44653.10 2013年度数据
经济特区 珠海 36375.00
汕头 22206.10
一般地区 32598.7
二 2013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11669.31 2013年度数据
三 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8812.40 2013年度数据
经济特区 珠海 26130.60
汕头 19550.20
一般地区 24105.60
四 2013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8343.50 2013年度数据
五 2013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90393 2013年度数据
经济特区 珠海 77504
汕头 49475
一般地区 59345
六 住宿费(元/天) 34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14]67号”文规定
七 伙食补助费(元/天) 10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14]67号”文规定
按这个标准计算,截止2015年5月29日。

第2个回答  2017-03-31
交强险的有责赔偿计算: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标准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商业三者险的按责赔偿计算。
总损失除了交强险赔偿,剩余的就是商业三者险要赔偿的,这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和承担。
第3个回答  2015-04-19
交强险范围内,不分责任,由保险公司按限额分项承担。超过交强险范围的事故损失,由双方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分担。追问

该死的百度,我还没解决问题,刚补充追问就点到采纳答案了,晕死。

请教下:像我这种情况,当时对方司机垫付了6000元医疗费用,我垫付了4000,我朋友垫付了5000,对方车子玻璃和大灯损坏(修车费用大概在3000左右),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最多可以赔偿多少?然后我和对方分别赔偿多少?

第4个回答  2019-09-28
没有勘察现场,交警笔记了当事人口头记录,就划分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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