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区别

如题所述

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前者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后者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合同中,一方在另一方未给付以前,有拒绝先给付的权利;
2、要件不同,前者要件是须双方互负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后者要件是须有同一合同互负债务、须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适用条件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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