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再审的三种裁定

如题所述

1、不予受理裁定。2、驳回起诉裁定。3、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分析
第一,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上述裁定是因当事人形式上的诉讼条件不齐备而作出。例如,诉讼请求不明确将导致起诉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裁定在生效后即产生了当事人不得再以同样请求、事由起诉的既判力,可以申请再审。况且,这也是当事人唯一的救济途径,应当予以保障。第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上述裁定的作出具有使一审裁判由不生效到生效的法律效果,并由此产生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的既判力,故可以申请再审。当然,除了可以对此裁定申请再审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对生效一审裁判申请再审来获得救济。值得一提的是,两者在管辖的法院上存在区别,前者是由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查,后者则是由二审法院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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