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规定
过错形式: 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民法中的故意,不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因为意义不大。民法中的过失,以过失程度为标准,区分为重大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与轻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能够避免)。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失程度对责任承担的影响: 由利益关系决定。合同履行仅对债权人有利而对债务人无利,则不履行合同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如既对债权人有利又对债务人有利,或仅对债务人有利,则应就所有过错负责。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
《合同法》分则中,有一些条款规定了违约方有过错才承担
违约责任,这应当看作是
无过错责任的一种例外,或者对无过错责任的一种补充。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种是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情形;第二种是因一般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第三种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规定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