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不还,要起诉他的话必须到他的户籍地起诉吗?

别人欠我2万多货款,已经3年了,起先只是简单的打了个欠条,后面多次催他要钱,他就各种理由不给,后来觉得钱不好要,又逼着他重新打了欠条,并且在欠条中约定了每月还款3000,还完为止,可到了还款日还是不还,现在已经过了第一个的还款期,我可以提起上诉了吗、起诉 后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开庭的话,法院会叫我提供给他的发货单吗?现在我手上没他的发货单 了

欠款不还,一般可以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被告所在地包括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或被告最近经常居住满一年的地方起诉,医院就医除外,也可以到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或原告最近经常居住满一年的地方起诉。
法律分析
欠钱不还要看借条上面有没有还钱时间,若有,应在还钱时间到后3年内起诉,若没有起诉,则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当事人无法获得胜诉权。同时要看有无证据证明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的话一般是要去户籍所在地法院的,如果欠债人在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借钱给对方的时候有转账凭证的能证明合同履行地,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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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4
  债务人欠债不还,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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