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利息时应按当时判决生效书算还是到最后结算结清试算

如题所述

                                        如何正确计算判决书中判决的利息

  

  目前,各地法院判决或执行时,由于理解的不同,计算利息的方式和结果就不同,往往导致执行难度加大。当前,格式化的判决书中,对利息计算是这样描述的:

       “利率按X%计算,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计算至执行(或者款付清)之日止”。

       1、按照字面意思的理解,应该是利息从起算时间起一直计算到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

       2、如果逾期履行的,还要按民诉法第232条(修改后民诉法229条)的规定,依照判决利率的二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十年就计算十年。

      百分之百的当事人和绝大多数的审判人员是这样理解的,过去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大部分债务案利息都是按双方当事人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按上述意思理解计算利息的话,二、三年得不到执行的债务案件,其利息都是本金倍数,这就会使难执行的案件更难执行。

       如何正确理解“ „„.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这句话的含义。  

  1、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修改后民诉法第229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从上述两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金钱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从该结论还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那就是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只计算至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第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这里还要强调的是,“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而不是其他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同期”应理解为“同一时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有短期的、中期的、中长期的、长期的等几种贷款利率标准,是按短期利率标准计算还是按中、长期利率标准计算?应该按迟延履行期的时间而定, 逾期一年的按一年贷款标准计息,逾期两年的按两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息,以此类推。“最高利率”应该理解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而不是罚息利率,也就是按与逾期履行期间相对应贷款期间的最高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计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就是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率只计算至法律文书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以后就把整个法律文书各项标的之和作为本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二倍计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然后二者相加就得出整个法律文书的总标的。

       用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法律文书总标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本金+利息(依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计算得出)+诉讼费)+(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本金+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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