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购买现有住宅,至今一直按时交纳物业费。但是现在物业公司来向我催收我之前的卖家(即上一任业主)于2001年至2007年期间所欠的物业费。请问我需要为此补交吗?但是现在如果我不补交的话,物业公司拒绝给我办理行车出入证。-- 我持有车库产权证,但是物业拒绝办理我的私车的小区出入证。
谢谢!现在物业明确说是前业主的,2001年1月-2007年7月,我的房产证时间是2007年8月开始。那么,我确实没有必要补缴,对吗?多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