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社的类型

如题所述

由于生产条件和生活方式的不同,农村公社可分为农业公社、游牧公社、游猎公社、以及次生形态的公社等类型。
农业公社
农业公社是在农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村社组织。遍布世界各地。拉丁美洲印加人称作爱利尤的公社的晚期,大洋洲美拉尼西亚人的科罗公社、德国的马尔克公社、俄国的米尔公社、 印度的哥罗摩公社、 中国汉族地区称作邑或社的公社的早期,都属于原生形态的农业公社。
中国云南省西盟县的佤族,勐海县的布朗族,陇川、瑞丽、盈江县的景颇族,景洪县的基诺族,西藏自治区米林县的珞巴族等,在新中国成立时均处于农村公社发展阶段。广东省海南岛黎族晚期的“合亩”组织(见黎族合亩制),亦属于农业公社类型。
农业经济的稳定性决定了公社的规模可达数百户。公社境内的耕地、荒地、牧场、山林、河流均归社员集体所有。耕地的利用有两种形式:①每年或隔年重新分配;②自然占用调整(社员在自选地段内耕种,他人不得占用,抛荒后土地仍归公社所有,再由他人占用)。宅旁园地、牲畜、生产工具、房屋属社员私有。
游牧公社
游牧公社是在游牧生活条件下形成的公社组织。在中亚游牧民族哈萨克人、吉尔吉斯人、阿尔泰人、图瓦人、哈卡斯人以及布里亚特人中存在很久。分布在中国北方和西北地区的蒙古族的阿寅勒,哈萨克族和柯尔克孜族的阿乌尔,均系非血缘(或非血缘近亲)的人们自愿组合的公社组织。四川省和西北地区的藏族中原来的血缘组织已解体,形成地域性的游牧公社。 牧场大部分公有,一部分被土官、 牧主、寺院占有。
在哈萨克族的封建制度下的阿乌尔公社一直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成为其游牧社会的基层单位。每个阿乌尔均有首领,多由年长者担任,管理公社的日常生产和生活。阿乌尔的名字以其首领的名字命名。哈萨克人以部落为单位占有大片牧场,凡属本部落的各阿乌尔均可自由利用。
近代以来公社内部贫富分化悬殊,富牧利用合群放牧的形式,占有贫苦牧民的劳动力。呼伦贝尔牧区鄂温克族的尼莫尔公社,亦属于地域公社类型。尼莫尔系鄂温克语,意为“邻居们”,是由共同放牧的五、六户或十余户牧民组成的游牧集团。牧场公有,自由放牧。牲畜、帐幕私有。富有者在“互相合作”的名义下,占有贫苦牧民的剩余劳动。
阿乌尔和尼莫尔等公社组织,后来已不再是由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渡性组织,它已蜕变为依附于封建制度下的次生形态的公社组织。
游猎公社
游猎公社是在游猎生活条件下形成的公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东北大小兴安岭山区的鄂伦春族以游猎为主的乌力楞公社,即属这一类型。乌力楞系由鄂伦春语“乌力尔托”一词引伸而来,意为子孙们。鄂伦春族的乌力楞原系父系家庭公社组织,自17世纪以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乌力楞由父系家庭公社发展成为地域公社。它能适应游动的生产、生活方式,公社的规模很小。20世纪20年代,今鄂伦春族自治旗、呼玛县、爱辉县、逊克县等地 309户鄂伦春族居民,分别属于40多个乌力楞,平均每个乌力楞7户左右。乌力楞均由两个以上氏族的成员组成,猎场公有。由于猎区地域辽阔,人口少,流动性大,没有形成部落或氏族间的地域界线,只有各自习惯的游猎区域。枪支、马匹和猎犬属私有。公社内集体狩猎和个人狩猎并存,猎获品的平均分配和个体占有制并存。猎民的贫富分化主要表现在马匹占有的多寡上。缺马者借用别人的马匹要付一定比例的猎获品作为报酬。公社内部出现了剥削关系。
次生形态的公社
由原生形态的公社蜕变形成,依附于阶级社会中的一种农村公社组织。在世界各地分布很广,存在的时间亦很长。典型者如德国的马尔克公社延续到中世纪,俄国的米尔公社残存到十月革命前夕。印度的哥罗摩公社与种姓制度相结合,存在很久。中国古代以井田制为基础的村社组织,一直延续到春秋、战国时期。
次生形态的公社与原生形态的公社有本质区别。在次生形态的公社中相当面积的土地被圈占为领主田,其余土地虽还保持寨公田的形式,但其所有权已被封建领主篡夺,社员要耕种公社的“份地”,必须尽各种封建义务。
云南省西双版纳地区傣族中,次生形态的农村公社依附于封建农奴制下,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主改革时,还保持其完备形态。公社以寨父(波曼)为首领,由寨母(咩曼)、长老(陶格)等组成议事会,主持公社日常事务。下设管理武装的“昆悍”、通讯联络的“波板”、 执掌文书的“昆欠”、 管理水利的“板门”、管社神的“波摩”、管理佛寺的“波沾”等。公社还有不脱产的金匠、银匠、木匠、猎手、屠宰师、酿酒师、歌手等,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公社的土地分为领主地段和农民地段两部分。民主改革前,西双版纳傣族地区领主地段占当地耕地总面积的14%,农民地段中,寨公田占耕地总面积的58%,家族田占19%,其余 9%的土地为社员私有田。寨公田用抽签或投签方式定期重新分配。公社社员自称为“鲁农”,意为小辈或仆从,失去自由民身份,变成依附于封建领主的农奴。公社首领被土司加封为“叭”、“鲊”等基层行政官吏,被授予俸禄田,享有各种特权,成为公社农民最直接的统治者。
井田制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的村社组织,并一直延续到春秋、战国时期,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形式。
对井田制是否存在及其性质,学界历来歧见多出。一种意见是肯定井田制的存在。认为西周耕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的制度就是传统的井田制。郭沫若也肯定井田制的存在。如果承认井田的存在,而井田的农村公社特点或具有农村公社的若干特点等说法就能逐渐成为各家共识。有学者直接认为井田制就是农村公社。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存在过农村公社,农村公社只存在于原始社会末期,到夏代,村社成员已沦为奴隶。但对于井田制是否就是农村公社问题也有不同意见,反对以商、周的井田制或邑、室、里、社、书社等和农村公社混为一谈。认为井田制是原始共产制、奴隶制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等等。另一部分学者则否定井田制的存在:认为西周领主们的土地疆界纵横交错,但并没有一井九百亩的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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