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A、被依法宣告破产。
B、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C、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D、被责令关闭、撤消的。

B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有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由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必须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发给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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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14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个回答  2007-09-27
B、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7-09-30
只有B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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