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公共用地占用的问题。

物业管理那边说有业主投诉我们占用公共用地,原本是草地,没有路的,但是因为我们2家店,开店的时候铺了路,把进入楼梯间的路也铺宽。具体细节请看图。另外业主出入都很少经过我占用的这边。

我怀疑完完全全是物业的人看不惯别人做生意,我做的早餐全部都是蒸汽的,不存在油烟。我估计就是没有封他们红包。

这个小区不大也不小,有50栋楼,没有一家早餐店,最近的菜市场走路要10分钟。我搞早餐原本也是本着赚小钱,赚经验和服务小区住户的想法开的,现在没想到会有这样的事情。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真有业主投诉。能通过业主同意的方式占用吗?如果可以,请问需要这栋楼百分之多少的业主同意了才能占用。

请问懂行的朋友告知下应该如何处理,多谢了!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王先生擅自在小区绿地上铺设人行道的行为,是对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侵犯,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对其给予制止是正确的。  
  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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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09
当事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纠纷,有四个途径可以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双方到所在居民委员会内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3)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你可以通过向业主大会申诉的办法,协调此事,公共区域是全体业主共有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你这种情况一般很少有人管。一定是有人看着生气了,或是物业的人生气了,所以才...
一般说来,这种情况,说是占用公共绿地也行,说不是也行,反正没人管就可以了。没有什么法律上的规定,只要与物业弄明白就可以了。出点血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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