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中美婚姻观点中的相同点 要学术一点哟0-0 什么 都是一男一女结婚啊还有对爱的追求啊都知道了,有重赏

论文呐,0-0 救命啊, 来点 水平高 的 求指导啊 0-0小弟不胜感激啊~~~
婚姻观,婚姻观念,而不是婚姻习俗,婚姻文化,0-0要观念上理念上的相同点

都是追求爱情
都有人权自由
都是一男一女- -
PS虽然有BL GL这一说~
相同点还有,都彼此尊重吧~~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2-11
婚姻跨国跨省跨星球 婚姻讲究的是爱到极限 与身在何方无关紧要吧
第2个回答  2011-12-06
a a
第3个回答  2011-12-06
中美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保障比较研究
【摘要】

妇女权益保护是全世界范围内常谈常新的一个话题,虽然各国政府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都非常重视。但由于中西方国家体制、国情、文化及法律体系的不同,对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本文以美国为例,通过对比将中西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进行概括和分析,从婚姻缔结要件入手,延伸至各种婚姻协议的效力以及扶养费确立标准等等,将美国的婚姻制度做了简要的介绍,其中也不乏我们可以借鉴之处。

【正文】

日前公布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一季度,我国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较去年同期增长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中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

面对离婚率的不断攀升,有社会学家认为这是社会不稳定的表现。也有人认为这是女性自我意识觉醒的体现,婚姻不再是决定女人一辈子命运的枷锁,当残酷的现实和憧憬的理想相差很远或非常不堪的时候,女性应当果断的拿出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涉外案件的当事人由于管辖连接点不同,比国内案件当事人多了适用外国法律的机会,面对这道重要的选择题,他们该何去何从?此处我们暂且以美国为例,从婚姻的建立着手,逐项分析妇女权益在婚姻各个阶段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婚姻缔结过程中妇女权益对比分析

(一)美国

在美国,一段婚姻关系的完整缔结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部分。实质要件包括须有行为能力、年龄必须在法定婚龄以上以及没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等等。

形式条件是,大多数州都规定,须在婚前进行登记获得批准并举行结婚仪式。各州的家庭法对仪式和登记官员均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新人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民事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结婚证书由主持结婚仪式者填写。在不同的州,结婚证书的有效期从30天至60天不等,如若在此期间没有举行婚礼,则需要重新办理结婚登记。通常情况下,有效结婚证书或婚姻记录证明都可以作为该段婚姻存在的证明。

(二)中国

我国采取严格的登记主义,即判断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志是在民政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我国从1994年2月1日起,就不再存在事实婚姻。同时,是否举行婚礼也不是判断婚姻成立的标准,但根据中国传统文化和习俗,似乎只有举行完婚礼,两人夫妻关系的缔结过程才算结束,所以有不少夫妻是认为举行婚礼的日期才是新婚生活的开始。

两者相比,似乎美国的做法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国人对婚礼的重视程度往往要大于对登记的重视,所以将婚礼作为纳入婚姻缔结过程也是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我国不少地区仍然保留着提亲、订亲、送彩礼等传统,这些都是婚礼的前奏,可见婚礼在民间的地位。

二、非正式婚姻中妇女权益对比分析

(一)美国

所谓非正式婚姻,是指一些不符合结婚要件的当事人之间的结合,法律网开一面,给予善意当事人一定的保护。在美国,非正式的婚姻包括,普通法婚姻(Common Law Marriage)、推定婚姻(Putative Marriage)、同居婚姻(De Facto “Marriage”)和不容反悔的“婚姻”(Marriage by Estoppel)。这些“婚姻”都存在一个共性,即缺少至少一个以上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的要件。但是基于对善良第三人的保护,这些存在“瑕疵”婚姻中的配偶并非完全不享有普通配偶的权利。

以“推定婚姻”为例,其本身是一种对真正婚姻来说存在着无法解决的障碍应当宣布无效的婚姻,但由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意识到障碍的存在,在主观上是善意的,故可将其推定为婚姻。承认“推定婚姻”的州有加利福尼亚、路易斯安那、得克萨斯等等。与其他法定配偶一样,推定配偶可以申请财产和扶养权利,合伙关系的损失,个人伤害补偿,过错死亡利益以及对推定配偶他方的继承权。

(二)中国

随着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事实婚姻的终结,我国就不再存在任何形式可推定为婚姻的情况。凡是不符合法律要件共同生活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虽然便于操作,但却可能有损部分“同居配偶”的利益。

两者相比,美国的做法更加人性化但同时也给法律适用增加了难度。美国的“推定配偶”享有基本与法定配偶相同的权利。我国一些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尤其是年纪较大的夫妻,法制观念较为淡薄,几十年共同生活养儿育女却从未领过结婚证,如果有“推定配偶”这一制度将大大提高对这类妇女的保护力度。否则一旦发生“离婚”,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进行处理,妇女权益旁落,加重了社会负担。再者,女性操劳几十年对家庭的贡献无法得以体现,感情上也难以让人接受。所以,适当放开“登记准入”政策对保护女性经济利益大有好处。

三、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中女性权益救济的对比

(一)美国

和中国一样,在美国大部分州有效的婚姻必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且必须是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行为人达到法定婚龄并能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8条对无效婚姻的情形做了具体的罗列。

但在可撤销的婚姻中,除了受胁迫的婚姻可被撤销外,美国部分州法律还规定欺骗婚姻、虚假婚姻、玩笑婚姻也在可被撤销之列。

一般来说,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美国大多数州都认为当事人丧失了永久性的配偶扶养权和财产权。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外,需要被扶养的“配偶”只能享受公平救济的权利。但目前这一状况正在改善,越来越多的州意识到当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不少“配偶”面临很窘迫的生活现状,因此州法律对这部分人允许给予类似离婚者的“永久性配偶扶养和财产分割权利”,或者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这类需要救济的人,给予适当的救济途径。

(二)中国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则自始无效。法律并没有提供可供救济的途径,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只能比照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两者相比,美国为“无效”或是“可撤销”的婚姻提供了救济途径。鉴于婚姻关系中,男方往往在经济上占有优势,故这个制度几乎是为女性建立的,确保女性即使丧失了财产权利,但仍能维持基本生活。

四、 婚姻协议中对女性权益保护效力的分析

(一)婚约

1、美国

婚约是种很古老的法律制度,现在已经逐渐缺乏约束力,虽然婚约也是种契约,但由于其具有独特的人身性质而不能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感情、健康、名誉损失等。虽然有关违反婚约行为的规定在大多数州已经取消,但一方仍保有起诉他方欺骗成婚的权利。

由婚约引发的还有类似于婚前赠与性质的界定,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婚前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在婚约解除时,该赠与物可以不予返还。

2、中国

民间有订婚的习俗,以给付彩礼或礼金等形式居多。和美国不同,订婚在中国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悔婚,另一方很难就遭受的损失提起赔偿。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给付的彩礼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两者相比,中美相同点是婚约均无强制执行力,但美国仍规定了几种存在赔偿的特殊情形,而中国则没有。但现实生活中,恋爱期间的女性可能会遭遇流产、名誉破坏、精神损害等等打击,如果没有制约措施,女性受侵害时申诉无门,救济途径缺失,只能助长社会上的不良之风,我国应尽快加强婚前及恋爱期间对女性的保护。

(二)婚前协议

1、美国

美国的婚前协议内容相当宽泛,既可以包括对婚姻的期待和憧憬,也可以包括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将来婚后财产的产权归属和管理权的行使进行约定,甚至可以包括婚后如何安排工作和家务劳动。另外,夫妻性关系、双方的宗教信仰和是否生育子女也能在婚前协议中进行约定。

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传统的婚前协议,是不能包括任何和离婚相关的条款的,否则整个协议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根据现代的观点,婚前协议中的离婚计划目前已经被一些州认可,但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中,是否向对方完全告知其财产状况是一个必备条件。而是否公平则不作为协议是否有效的衡量标准。

2、中国

婚前协议在我国并没有很悠久的历史,《婚姻法》中甚至都没有出现“婚前协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婚前协议”受众人群数量正迅速增加中。。在一些发达城市,尤其是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婚前协议”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以涉外婚姻或第二次婚姻居多。虽然《婚姻法》没有对婚前协议做出定义也未曾就婚前协议内容进行阐述,但《婚姻法》却赋予了双方“约定”各自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的权利。但除了对财产进行约定外,其他条款如夫妻关系、相互义务、子女抚养等就未必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更不可能强制执行,如果将离婚计划包含在婚前协议中更可能导致协议的无效。

两者相比,美国对婚前协议的尺度放的更宽,只要建立在“坦诚”的基础上,双方几乎可以畅所欲言,而中国的婚前协议则只侧重对财产的保护,内容较保守和单一。

笔者曾看到过这样一份婚前协议:双方在美国加州登记结婚时,一并将婚前协议做了公证,公证的内容除了财产外,还包括将来如若发生离婚时所生子女的抚养权。此类协议在中国恐怕很难办理公证,更别说得到法院的支持了。女性天生就比男性更爱孩子,对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也更为坚持和谨慎,如果能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将抚养权固定下来,则保护了女性的监护权也避免了日后的纷争,如果女性确实没有能力,法院也可以鉴于对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判归给对方抚养。

(三)婚后协议

1、美国

婚后协议在美国也有一个从不接受到接受的过程,现在美国大多数州明确规定,夫妻之间不仅可以签订契约,还可以对一方的违约要求赔偿。尽管现今对夫妻间协议规定的很宽松,但法院仍然不愿强制执行修改法定的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协议。

婚后协议除了可以包括婚前协议外,还能包括分居、离婚后的财产和抚养问题。但是免除一些法定义务的无效。同时,有一部分州,不承认婚后协议中的有关离婚协议的效力,除非举证该协议有助于双方重归于好或者已经决定解除婚姻关系,该协议具有离婚协议的性质,才能具体规定有关离婚的细节问题。

2、中国

在国内,婚后签订财产协议的现象也有上升的趋势,但不能包含和离婚相关的内容,否则协议的性质将很难去界定。司法实践中,对双方已经签署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法院一般不认定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所以婚内协议切忌以婚姻关系的结束为前提。

两者相比,美国的婚后协议承担了部分离婚协议的职责,同时还扮演了惩罚过错方的角色,而中国的婚后协议不论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和婚前协议相似,夫妻之间关于忠诚义务的约定往往只能流于形式,如果能够有条件的认可忠诚条款将有效的提升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至少也对广大男性起到了震慑作用。

(四)分居协议

1、美国

现在几乎所有州都认可分居协议,允许夫妻在律师的帮助下起草分居协议。当事人可以就婚姻财产和其他财产的划分、婚姻债务的偿还达成协议;还需要包括夫妻间扶养的方式、数额等等;子女抚养、监护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得到法院的批准;除此之外,还有家庭住址的确定、保险范围、养老计划、退休计划、纳税计划以及其他与离婚相关的问题。

分居协议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如果经法院审查,发现有极其不合理的地方,法院可以要求双方进行修改重新达成协议或直接对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做裁定。

分居协议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只有当没有充分告知对方财产状况时,分居协议可能会因诈欺,隐瞒或侵占对方财产而无效。

2、中国

中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协议,这和我国不以分居为离婚必经步骤相关。

两者相比,泾渭分明。美国之所以如此重视分居协议,甚至要通过法院的批准,是因为分居是导致产生离婚后果的一个过程。我国分居制度尚未建立,但必须加快对分居期间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因为在不少离婚案件中,分居期间的妇女儿童权益是个“三不管”地带,如果是女方独自和孩子在外居住,那么情况更为糟糕,经济拮据的不在少数。已经面临不幸婚姻的女性还要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实在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为了减少政府和社会的成本,身为配偶的一方怎么可以“独善其身”?尽快将这过渡时期的妇女权益保障归入到法律框架中来是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五、 夫妻间扶养制度对比分析

(一)美国

扶养义务是指配偶一方对需要扶养的他方提供扶养费或者其他扶养方式的法律责任。美国扶养分为很多种,有婚姻期间的扶养、分居期间的扶养和离婚后配偶扶养。目前美国50个州均规定了男女平等的配偶扶养费给付制度。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多数州都规定了强制配偶执行扶养义务的家庭费用的法规,根据法规,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对不执行义务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处需着重指出的是离婚后对原配偶的扶养制度,因为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在婚姻制度上一个很大的不同。美国的离婚问题可以分段处理,即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配偶扶养可以分别进行处理。有权做出离婚判决的法院未必有权做出有关扶养和婚姻财产的判决。

尽管各州在判定是否给付配偶扶养费时,因配偶扶养的种类及各州的公共利益不同所考虑的具体因素有所不同,但总体差异并不大。(二)中国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国不存在离婚后配偶扶养的情况。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决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但这种非常态的经济补偿往往对因为离婚而导致社会水平下降的一方来说根本就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实质问题。

两者相比,我国的法律规定显然有明显的差距。配偶扶养制度的空白导致很多女性离婚后生活窘迫。近几年房价涨幅惊人,有人欢喜有人忧,喜的是已购房者或房屋共有人,忧的是婚后参与还贷但产权与己无关的人。

如果一旦发生离婚,只能分得婚后还贷金额的一半,相比较水涨船高的房价而言,这些钱恐怕只能应付租金而已。

随着我国经济的加速发展,相信越来越多的人有能力支付配偶扶养费,如果这个制度能得以建立,那么不仅保障了广大妇女的经济利益,有助于改善她们的生活环境,提升妇女社会地位,更体现了一个社会的人文精神和法治的健全程度。

除了以上五点之外,美国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还体现在配偶权的侵权救济、夫妻间侵权救济和婚内强奸救济上。现在不少婚姻的破裂都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造成,对受侵害一方而言,其配偶权受到了侵犯,美国通过立法保护了受害方的配偶权,其可以要求第三方进行赔偿,这对遏止婚外情的泛滥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由于家庭暴力导致一方人身受到侵害的现象在国内也屡有发生,通常情况下受害方只能忍气吞声,不了了之,即便是报警处理也得不到满意的解决,而在美国受害方除了可以向对方提起赔偿外,还可以通过法院签发暂时的拘留令、禁止令和其他的类似的保护手段来阻止暴力行为。不仅如此,受害人还可以要求施暴者提供扶养费,以保障其生活。

通过和美国婚姻制度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它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几乎涵盖了婚姻的各个阶段,将各个阶段女性可能面临的问题都进行了罗列并配套了相应的法律,而法官在案件处理上也更多的关注案件本身的特性,而非简单的“公式化”处理,尽量做到“量体裁衣”。我国在妇女权益机制的保障上,尚有很大的上升空间,现在我们虽然有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方向标,但仍然需要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律规范进行落实。对于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应当尽快建立,一套成熟可行的法律制度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我们应当加快步伐缩短与世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众所周知,一个国家在世界上的地位不仅取决于它的经济实力,完善的法律体系才是预示它日后发展趋势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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