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大哥,小弟给你洛阳理工学院文件额, 第八条 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政治和学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取得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经毕业资格审查准予毕业,同时所修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础技能和知识,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国家法律法规者;
2、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3、考试考查作弊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学院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4、四年中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不论补考、重修及格与否)累计达到24学分(含)者;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放宽至28学分(含):
(1)通过国家四、六级考试者;
(2)第三、四学年各教学环节课程(不含选修课)80%考核成绩为良好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者。
5、专升本学生两年中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不论补考、重修及格与否)累计达到12学分(含)者;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放宽至14学分(含):
(1)通过国家四、六级考试者;
(2)最后一年各教学环节课程(不含选修课)80%考核成绩为良好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者。
6、因其他原因,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对于因第九条第3、4、5款不能授予学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受过记过处分,但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表现优秀,获得过院级以上奖学金或受过院级以上表彰奖励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可报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2、第八学期通过国家四、六级考试,且不属于第九条第4、5款情况者,经教务处审核,可报请学院学位委员会重新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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