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规定打了辞职报告,经理不给批,请问合理么

进公司到现在没有签合同,打辞职报告经理不给批,我是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打的辞职报告,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么?

没签合同是不合理的,但不批辞职报告是合理的,经理有这个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批了,可以根据批的时间离职(当然不能超过30天),如果经理不批,30天以后你就可以依法离职,不再需要批准程序。但请保留提交辞呈的证据,以备应对可能产生的劳动纠纷。追问

我们是每个月15号发上个月的工资,我想请问,如果我30天【一月份】后依法离职,那我这个月的工资能否拿到?谢谢

追答

当然可以拿到,工资支付的前提是你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同时根据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除了以上两条规定的情况,不得以其他非法定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2-23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第2个回答  2011-12-20
不合理。
1、您首先要收集能够证明您在公司上班的证据(如工作证、工资条、打卡纸等),据此,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向您支付二倍工资。
2、您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条件、程序,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许,造成损失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要求赔偿。
您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顺祝好运!
第3个回答  2011-12-20
嗯,是不合理。这可能要触及到了公司里的某项规定,但是并不是违反法律与道德的问题,所以你的问题走法律途径是解决不了的,
我想公司只所以不放你走,是因为这个岗位目前没有招到人,而且还是已经接近年关了,人员也不容易招,所以你最好和经理商量商量为什么不放你走,我想你们经理也不是为了一己之私,肯定也是从公司的利益考虑的。好好和他商量,看看最妥当的解决办法是什么,注意态度不要急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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