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甲孔雀股份有限公司为某一项目的开发,拟出资5000万元买购专利,采购设备,兴建厂房等,为此需要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遂与乙银行达成协议,由该银行提供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甲孔雀公司以一栋办公室(价值900万元) 和两辆加长奔驰车(价值200万元 )设定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年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开发产品市场需求冷淡而损失惨重,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乙银行拟定行使抵押权,经查,该办公楼有一层已经于半年前出租给丙公司,租期2年。轿车之一已经准备出卖给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已经交付丁使用。轿车之二因某次董事长驾车外出,被违章驾驶的戊的卡车装机毁坏,正在索赔中,估计可获得保险金60万元。
问题 本案中 甲孔雀公司与乙银行间的抵押是否优先?为什么?
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11-12-19
甲孔雀公司与乙银行间的抵押优先。因为抵押在先,且已经登记。
第一,对于抵押的房子,因为是先抵押,后租赁,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所以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不受租赁合同的限制。
第二,对于车之一,虽然双方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但由于汽车尚未登记过户,所以所有权并为转移给买方,不适用善意取得,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第三,对于车之二,银行可对保险金行使抵押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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