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流程及手续
(2011年5月16日起执行)
1.到调出方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出(具体事宜请向原证书所在地财政部门咨询)。
2.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调出方财政部门签章的《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省内调转没有此表);非沈阳市户口的会计人员,需提供单位证明(具体见第10条),到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办理调入审批、盖章,领取《辽宁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办理时间与省财政厅会计处办理调转审批时间相统一,具体为周二、周四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至5:00。
沈阳市财政局地址: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市委西门对面);电话:22873758。
3.持下列手续到沈阳市行政审批大厅落会计档案关系。
(1)按规定如实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2)沈阳市财政局签章的《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省内调入没此表);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手续);
(6)最高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复印个人信息页、证书编号页);
(7)2008、2009、2010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条码(或签章)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外省调入,证书上没有任何记载的,应由调出方会计管理机构开据财政部门盖章的培训证明;
(8)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复印个人信息页、证书编号页);
(9)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有工作单位的执证人员,应在《辽宁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提供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②持证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所在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③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文件、④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①-④项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11)省外调入,身份证为一代身份的,需提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电子照片,具体要求:宽114*高156,存储为“身份证号.jpg”;
(12)由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工作证明一式一份,一律使用A4纸。
沈阳市行政审批大厅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
咨询电话:22704418、22703418拨“0”转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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