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患癌症,属特殊疾病,给予24个月医疗期,半年前已满,请问这样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吗?
追答 贵单位遇到的情况比较特殊,如果是癌症的话应该很难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了,也不能算是无故旷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建议贵单位向劳动者核实,其是否有能力继续到公司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在得到书面的否定答案后,可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同时需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及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第二、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因患癌症,属特殊疾病,给予24个月医疗期,半年前已满,请问这样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吗?
追答我觉得处理这类问题一定得小心,半年前你们没有和本人联系过吗?
就算按照旷工处理,我觉得你们还是给本人发个书面文件比较好,多少日之内如不来上班,将按照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