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朋友结婚,昨天下午我和朋友们一起正在布置新房。突然来了一群便衣,问我朋友这是不是孙杨家,因为我朋友的父亲和本家的叔叔都叫孙杨但字不同,我朋友就答应了一声,谁知道警察直接把人拷走了(只出示了警察证没有其他证件)。我朋友的叔叔当时也在场,所以也把他拷走了。接着我朋友要给警察看身份证证明他不叫孙杨,他们不予理睬。下楼的时候楼下都是乡亲,丢人丢大了。被带到派出所后,警察问我朋友要身份证,核对信息后仍要扣留24小时,说是包庇,被朋友告知明天结婚后又把人放了出来,也没有什么表示。接着我朋友的叔叔也在1个小时后被放出来,警察给了一个说法,应为重名抓错了人。
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我想知道警察的这种做法是不是违规了?他们是不是要给我们说法?我们怎么追究他们的责任?
忘了说了,其中有一个警察认识我朋友他叔叔孙杨,他知道我朋友不叫孙杨为什么把我朋友带走。当时因为他们都穿的便衣,我朋友根本不知道他们是警察,更别说反抗了。那些搬出来条条道道的就不要回复了。我们一定追究到底,至少要当众道歉。
逮捕的程序如下:第一、是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第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逮捕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三、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逮捕。那么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一律都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你的法律引用了很多,再请你看一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可能是部发127号令,还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部发125号令,看到就知他们的违法所在了。
追问感谢您的回复。警察抓人前是不是要核对身份信息确认是否为抓捕目标?如果不是抓捕目标可传唤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协助调查是不是不可以戴手铐?对于当前情况是不是可以对精神损失要求赔偿?要到哪些部门反映情况?
追答是的,要对犯罪嫌疑人或案犯核定准确,即使在执行枪毙时还须验明正身呢。
这件事警方有不当或枉法嫌疑,可以向公安局投诉或政法委控告,一般会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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