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一家服装店购买衣服时,店员要求替我们保存包,选好衣服付款时,店员告知我们包丢失了,事情发生后.我们及时向110报了案,店方以老板在外地问题无法处理,向我们出具一纸证明:我店店员XX将顾客XX的包丢失,内装现金、手机等物品。老板回来后告知我们丢失东西与他们店方无关,是店员的责任。我们应向店方还是店员索赔?店方因搞活动发信息于我们手机,所以我们有手机是店方应该肯定的,我们选好了价值600多元的衣服,准备付款时,店员发现包不见了,这两点是不是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