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方丢失顾客财物应如何索赔?

我们在一家服装店购买衣服时,店员要求替我们保存包,选好衣服付款时,店员告知我们包丢失了,事情发生后.我们及时向110报了案,店方以老板在外地问题无法处理,向我们出具一纸证明:我店店员XX将顾客XX的包丢失,内装现金、手机等物品。老板回来后告知我们丢失东西与他们店方无关,是店员的责任。我们应向店方还是店员索赔?
店方因搞活动发信息于我们手机,所以我们有手机是店方应该肯定的,我们选好了价值600多元的衣服,准备付款时,店员发现包不见了,这两点是不是可以作为证据?

店方如果没有过错的话,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顾客如能证明店主没有尽到保证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但丢失的东西必须有证据证明没证据证明丢失的东西要求赔偿,一般是不给与赔偿。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物品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市对顾客在其店里造成的顾客在店里摔倒骨折行为确实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超市要加强管理,防止顾客发生意外,但对于那些故意行为,超市也要提高相应警惕,防止被讹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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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8-02
1、店员为你提供的服务其实是商店提供的服务,店员是在履行其职务行为,此时店员代表商店,你是与商店发生关系而不是与店员发生关系,当然要找商店赔偿。
2、对你不利的是,你不能证明你的包里有什么东西,究竟是1000元,还是10000元,在抓住小偷之前无法证明。法院通常会按常理推算你包里的东西及其价值,你可以得到平均水平的赔偿。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0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所以可以肯定的说你是可以得到赔偿的.但是因为大部分人对包里的财物无法举证,所以没法得到全部赔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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