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给出“法理学”的定义?最好简单一点。

如题所述

西方学者对法理学一词的理解:

(一)布莱克法律词典:法理学是阐述实在法的原则和法律关系的法律科学。

(二)牛津法律指南:法理学是研究法的最基本、最一般问题德一门法学学科。

(三)普奇塔:法理学是关于权利历史、权利制度的科学知识。

(四)萨尔蒙德;法理学是关于国内法基本原则的科学。

(五)斯通:法理学是关于法律原则、法律观念、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

(六)波斯纳:我所指的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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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对象和范围

(一)从法学或学派的角度来研究和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戴维•沃克的理论;

(二)从归纳和提出问题的角度来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波斯纳“法理学中的‘批发’和零售问题”;

(三)国内目前在法理学研究范围、范畴、原理、原则、规律上普遍认为法理学研究范围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

1、 法的一般原理,包括法的概念、本质、价值、功能、分类、发展等;

2、 法的基本范畴: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法的渊源、规范、体系、效力、责任、法律意识、法治原理等;

3、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包括法与经济、政治、文化、宗教、道德、人权;

4、 法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法的制定、解释、执行、适用、遵守以及法的实施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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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历史

(一)作为学科意义上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志

1、具备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2、拥有自己的专门学者和专门著作

3、本身已经形成理论体系

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有明晰的界限。

(二)创始人: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

(三)标志性著作:《法理学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1832年);《法理学范围》(1861年再版)以及《法理学讲演录》(1861)

(四)奥斯汀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

1、将法律与道德分开:法理学研究实际存在的法而不是应当存在的法,法理学不同于伦理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实在法的特质和厘清实在法的各种概念术语。

2、分析的方法:即对法律体系的结构、对象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法律规范的考察,通过对这些对象的分析,发现那些作为法律体系逻辑前提的原则、理论和概念,并即此来安排司法和行政裁决的权威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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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8-02
法理学是一个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并列的学术门类,并试图以此开辟一个法学理论研究的新的领域。

一,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实质上就是法律哲学或法哲学
二,法理学的问题领域决定了其必然跨越实在法的界限而以建立思想体系(而非知识体系)为基本任务
三,法理学的思想性又赋予了法理学以法律思想“启蒙”的意义,即以对法律思想的思想、反思、批判为学科存在基础

详细的权威的介绍,点击链接。

参考资料:http://www.jcrb.com/zyw/n6/ca124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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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7-08-02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五)法律的价值
第3个回答  2007-08-10
您好,我更赞成其定义为“普洛透斯之面”,或者是“J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