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写明“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合法

招标文件中写明“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中标总价的4‰计取,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给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虽然通知中写有“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写在文件里似乎有所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合法。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扩展资料: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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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1、“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中标总价的4‰计取”,如果可以较为准确的预测中标金额时,是合法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为差额递减。中标金额预测不确定时,事先确定收费统一比率,有可能超出法定范围。)
2、因为投标属于自愿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可以视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出的约定要求。投标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即不投标)这样的约定要求,形式上是公平、公正的(因为事先向投标人明示,投标报价可以考虑这一成本,所以是公平的。这种收费方式并未倾向于任何投标人,所以是公正的。无论中标人还是招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对于招标人而言只是支付途径的不同,也应当是公平、公正的)。
3、但对投标人而言,操作上有一定的强制性。不按规定执行,你就别投标。虽说是可以计算入投标成本,但买方对投标价格的压力有很大。但,总体而言,应当没有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只是买方市场情况下反映出卖方的相对弱势地位。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11-14
虽然通知中写有“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样的约定要求,形式上看似是公平、公正的,实际是不公平的,因为在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预算或控制没有考虑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因此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中标人支付是不合理的,并不是对于招标人而言只是支付途径的不同,而是对招标人而言没有支付此项费用,把此项费用转嫁给了中标单位
第3个回答  2011-10-03
其实没关系,我们在做的时候经常也会这样。为什么呢,首先“招标代理服务费有中标单位付”并不代表是由中标单位支付的,因为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可以把它写进你的报价组成,也就是说这个钱先由中标人垫付,待工程结算时由招标人将工程款和代理费一同支付。这样做对招标人来说比较简单,特别是招标人是政府部门时,往往找财政拿钱比较麻烦,因此将两次付款合并成一次。
第4个回答  2016-10-24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按照规定,招标代理费通常由招标人支付.招标公司为接业务,才违违法与招标人串通公告由中标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