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写明“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中标总价的4‰计取,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给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虽然通知中写有“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写在文件里似乎有所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合法。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扩展资料: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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