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经鉴定已确诊,只是原告误认为被告是精神病难离婚,不愿承认被告精神病,所以不愿配合。如果加列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是可以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材料的,但没有列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案件是以被告是正常人立案的)相关材料无法送达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笔录也已告知原告限期提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已逾期。有种说法是以送达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予以驳回等等(被告是有送达地址,只是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现寻求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