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立案后发现被告精神病 经告知后原告拒提供被告法定代理人 如何处理

被告经鉴定已确诊,只是原告误认为被告是精神病难离婚,不愿承认被告精神病,所以不愿配合。如果加列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是可以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材料的,但没有列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案件是以被告是正常人立案的)相关材料无法送达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笔录也已告知原告限期提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已逾期。有种说法是以送达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予以驳回等等(被告是有送达地址,只是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现寻求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谢谢。

被告是精神病人不等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经过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无讼诉行为能力,才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即为被告的监护人,可由被告的父母及其他近亲属担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0-07
_ 先生你好,我是“中国精神病研究中心”的主治医师。 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你的情况,派我来帮你摆脱病魔的困扰。 请你相信医生,配合我们,精神病可控可防不可治。 你要树立起坚强的信心,我们一定能让你重新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第2个回答  2011-10-04
直接驳回起诉!!
第3个回答  2011-10-04
那就驳回诉讼请求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