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09
2.其他有关责任人。(1)解散终止情况下的清算组成员。除公司合并和分立外,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备前置和法定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清算组成员就是股东,非常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偷逃税,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缴纳应缴税款就申请注销很可能属于故意行为,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由于这时清算组中股东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他所承担的责任不限于其所分得的剩余财产,而是对债权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另一种情形是,如果在清算程序中清算人不清算或者违法清算,也就是利用公司的控制地位不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人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义务。在清算中若发现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没有达到法定的最低公司资金标准,就违背了资本法定原则。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若涉及追缴税款应当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破产终止情况下的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和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一年,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某些行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其实是破产程序上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对税收在破产程序上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目前《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还有待完善。另外,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发现破产人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上述税款亦可通过这种破产追加分配程序来追缴。(3)行使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下,依然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纳税人有欠税是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之一,但此时“欠税”的含义是什么?纳税人注销后所发现的以前偷逃欠税款是否属于“欠税”范畴?对此,《税收征管法》并没有明确解释。笔者认为,此时的“欠税”与一般意义上的“欠税”有所不同,属于“国家债权”意义上的“欠税”,因此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4)扣缴义务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里存在两种情况:如果被注销的公司是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就可向真正的纳税人追缴税款;如果被注销的公司是真正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向执行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5)投资者。在没有上述途径的情况下,如果发现了偷逃税,该税收债权依然存在,可区分非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两种情况来处理。对非破产清算程序,税务机关可向已分配了剩余财产的股东请求清偿,但股东仅以其分得的剩余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剩余财产尚未分配,应当以未分配的剩余财产清偿税收债权。 对于上述偷逃税款,追缴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由税务机关直接追缴;二是通过人民法院间接追缴。一般而言,对于《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作为税法的执法主体,可依法直接追缴上述偷逃税款。对于《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依照民法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精神进行的“国家债权”追缴的,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人民法院间接追缴。例如,对清算组成员的追缴,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为清算组在这里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不是清缴债权的责任。又如,依照《合同法》,人民法院是代位权、撤销权的执行人,因此,税务机关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四)追缴多少 追缴纳税人依法注销后的税款,应分清欠税还是偷逃税。如果只涉及欠税,则只需追缴其欠税的税款和滞纳金。而涉及偷逃税时,按照《税收征管法》,不但要追缴其税款、滞纳金,还要对偷税人进行罚款,甚至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时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原纳税人以某种形式依然存在,如虚假重组、重新登记等。此时应视为原纳税人依然存在,依照《税收征管法》追缴其所偷税款及其滞纳金与罚款。二是原纳税人依法定程序注销后不复存在,在向上述连带纳税义务人及除原纳税人外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追缴其所偷逃税款时,罚款不可以连同税款及滞纳金追缴。因为罚款具有制裁性,在公司主体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向连带纳税义务人追缴。 三、对完善相关税收管理的建议 第一,应转变理念,树立税收是特殊债权或公法债权的观念,关注企业的解散、破产情况。在清算时,税务机关可依法积极主张和申报税收债权,直接和通过清算程序依法行使追缴税款,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二,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公司注销后税款追缴的办法。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不同情形分类将追缴的条件、途径、程序、措施、注意问题等做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第三,由税务机关与最高法院联合或由最高法院独立发布有关的司法解释。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制定公司解散、清算的司法解释,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与之协调联系,将有关税款清缴的规定予以明确。 第四,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注意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国家税收,规范执法。由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范围尚不够全面,存在许多有待明确的事项,导致税务机关对公司注销后税款的追缴存在障碍。为此,需要税务机关加强与法院的协调,积极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间接追缴税款。 第五,加强税务注销登记管理,加强征管部门与稽查、法制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应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时清税的审查,并实行注销时原法定代表人对未尽税收事项承担清缴义务的承诺制度。同时,对税务登记人员在纳税人没有缴清税款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下办理注销手续的,要严格追究经办税务人员的责任。 第六,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为了监督纳税人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避免纳税人以注销税务登记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请求公司登记部门加强对公司注销登记的把关,特别是对清算中有关清缴欠税情况的审查,避免出现纳税人未结清税款就已注销的情况。 第七,尽快启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结合两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解决追缴中的法律问题,如时效、连带纳税义务、第二次纳税义务、强制措施的执行对象和范围、税收优先权、纳税担保、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等问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1-30
(三)如何追缴
对于上述偷逃税款,追缴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由税务机关直接追缴;二是通过人民法院间接追缴。一般而言,对于《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作为税法的执法主体,可依法直接追缴上述偷逃税款。对于《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依照民法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精神进行的“国家债权”追缴的,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人民法院间接追缴。例如,对清算组成员的追缴,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为清算组在这里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不是清缴债权的责任。又如,依照《合同法》,人民法院是代位权、撤销权的执行人,因此,税务机关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四)追缴多少
追缴纳税人依法注销后的税款,应分清欠税还是偷逃税。如果只涉及欠税,则只需追缴其欠税的税款和滞纳金。而涉及偷逃税时,按照《税收征管法》,不但要追缴其税款、滞纳金,还要对偷税人进行罚款,甚至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时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原纳税人以某种形式依然存在,如虚假重组、重新登记等。此时应视为原纳税人依然存在,依照《税收征管法》追缴其所偷税款及其滞纳金与罚款。二是原纳税人依法定程序注销后不复存在,在向上述连带纳税义务人及除原纳税人外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追缴其所偷逃税款时,罚款不可以连同税款及滞纳金追缴。因为罚款具有制裁性,在公司主体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向连带纳税义务人追缴。
三、对完善相关税收管理的建议
第一,应转变理念,树立税收是特殊债权或公法债权的观念,关注企业的解散、破产情况。在清算时,税务机关可依法积极主张和申报税收债权,直接和通过清算程序依法行使追缴税款,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二,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公司注销后税款追缴的办法。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不同情形分类将追缴的条件、途径、程序、措施、注意问题等做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第三,由税务机关与最高法院联合或由最高法院独立发布有关的司法解释。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制定公司解散、清算的司法解释,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与之协调联系,将有关税款清缴的规定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