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后习题

如题所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后习题答案汇总
第一单元
一、单项选择题
1——5 A BCDA 6——10 ABCDD 11——15 CDACC 16——20 ACCBA 21——25 DBCCA
26——30 DCCAB
二、材料分析题
1、答:这句话告诉我们,要想有好的命运,必须接受正确的思想,指导自己的行动,从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良好行为习惯可以促成良好的性格,性格决定命运。
2、答:当今中国正处于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作为大学生应肩负起自身的历史使命,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第二单元
一、选择题:
BACCC DCDAC CAACC DADDD DBCBA DBCBB
二、材料分析题:
1、参考答案:理想具有时代性的特征。理想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总是同一定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是一定社会的历史条件和经济政治关系的产物。生活在一定时代的人们的理想必然会被打上那个时代的烙印。饥寒的年代、温饱的年代、离乱的年代、安定的年代,人们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不同的。
理想对于人生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
2、参考答案:
(1)理想信念支撑着主人公.理想信念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理想信念一旦确立,就可以使人方向明确、精神振奋,无论前进的道路如何曲折、人生的境遇如何复杂,都可以使人透过乌云和阴霾,看到未来的希望和曙光,永不迷失前进的方向.理想信念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理想信念是激励人们向着既定目标奋斗进取的动力,是人生力量的源泉,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理想信念作为人的精神生活的核心内容,一方面能使人的精神生活的各个方面统一起来,使人的内心世界成为一个健康有序的系统,保持心灵的充实和安宁,避免内心世界的空虚和迷茫;另一方面又引导着人们不断地追求更高的人生目标,提升精神境界,塑造高尚人格.一个人的理想越崇高,信念越坚定,精神境界和人格就会越高尚.
(2)立志当高远.青年时期是理想形成的重要时期,也是立志的关键阶段.志向是青春的火焰,、是生命的动力:远大的志向如太阳,唯其大,才有永不枯竭的热能;如灯塔,唯其高,才能照亮前进的航程.有志者,事竟成;有大志者,人生事业才能辉煌.漫长的征途需要一步一步地走,崇高理想的实现需要一点一滴地奋斗.通往理想的路是遥远的,但起点就在脚下,在一切平凡的岗位上,在扎扎实实的学习和工作中.古人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实现崇高的理想,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平凡的工作做起.
单元三
一、选择题
A B A A C D A B B A
B B B C C C B C B B
A B C B C A A B C A
二、材料分析题
1、(1)此则材料选自邹容的《革命军》
(2)写作背景: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就逐渐沦为“洋人的朝廷”,中国也一步步地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3)启发:邹容作为那个时代的知识青年,勇敢地站在了时代的最前沿,对“革命”进行了热情洋溢的讴歌,对腐朽的封建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攻击,呼唤中国人投身革命,青年则须做革命军中马前卒。我们作为新时代的青年大学生,要学习邹容的爱国精神,努力学习,刻苦专研,为国家的富强和社会的进步作出贡献。
2、(1)把自己的专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不仅自己做,还用行动去影响和带动周围的人,使得环保蔚然成风,变为时尚。这个过程很难,但只要有意于国家和人民,就坚持不懈,乐在其中。
(2)我们都是时代大学生,但专业不同,能力也有差别,生活和学习的环境也不一样,所以不能刻意地去模仿她。而是尽我们的所能,用我们的知识和技能贡献国家、服务社会和人民。
第四单元
一、单选题
1___5 DBCCA 6___10 DCBAC 11__15 ADDDA 16__20 CADBC 21__25 DBACA
26__30 DDCDD
二、材料分析题
1、第一、正确认识人对自然的依存关系;第二、科学把握人对自然的改造活动;
第三、深入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
2、第一、正确认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关系;第二、正确认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关系;第三、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关系;第四、正确认识享受个人权利、自由与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统一关系。
第五单元
一、选择题
CCDAB DBDDA DADCA ADBAB ADDDA CDAAB
二、材料分析题
1、(1)孟子认为人的道德意识是与生俱来,只要在生活中去实践,就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对人性善良持肯定和乐观的态度。(2)孟子的性善论为当代道德教育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支撑,人心中本来就有善良的种子,这样为道德教育的可能性提供了依据。(3)“仁义礼智”可以在当代道德建设中进一步发扬。
王一硕的品德主要有(1)孝敬父母,遵循家庭美德;(2)知恩图报,不负社会关爱;(3)勤奋好学,不断提升自我;(4)诚实守信,坚持做人原则。
第六单元
一、单选题答案
1、B 2、A 3、C 4、B 5、A 6、D 7、D 8、A 9、C 10、D
11、B 12、D 13、D 14、D 15、A 16、D 17、A 18、D 19、C 20、C
21、B 22、A 23、A 24、D 25、A 26、D 27、B 28、D 29、A 30、C

二、案例分析题
1、2008年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发生火灾,四名女生跳楼身亡。
【问题】如何看待这场火灾,从中我们要汲取怎样的教训?

参考答案:火灾是威胁人类安全的重要灾害,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学校宿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挪用、破坏学生宿舍消防器材、设施,在宿舍内不乱接电源,乱拉电线,不使用电炉等电热设备,禁止超负荷用电……,同时在思想中要认识到学习防火和火场逃生知识的重要性。

2、重庆考录公务员:违反社会公德
【问题】你如何看待这种规定,你觉得合理吗?请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办法》所规定的标准都是社会大众判断一个人的基本标准,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等规范是作为一个社会普通人都应该遵守的,作为公务人员就更应该遵守;将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纳入考核和录用公务员,向社会显示出一种用人、考核的导向,对于引导良好的社会风气,提升干部和政府形象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七单元
一、选择题
答案:
1-5 ACDDB 6-10 ADCBC 11-15 BBAAC
16-20 CBACD 21-25 DBBAB 26-30 BBABB
二、材料分析题
1.有关劳动合同问题
甲和某公司在面试时定下了使用期为三个月和月薪1200元的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快满一个月了,甲想离开该公司。
【思考】1.甲需要提前向公司请示吗?应该提前多少?2.甲是否要满一个月才能拿到薪水?3.当初甲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答题思路:没签劳动合同也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公司,不受一个月的限制,也没有义务提前通知,但得完成工作上的交接。另外即使在公司只工作一天,辞职后公司也得支付工资,不受所谓的一个月的限制。

2.有关职业道德问题
一家军工企业生产民用家具,在一批货发出后,发现有一张桌子少漆了一遍。经查找,这张桌子已经被顾客买走了。于是厂方便通过电台连续广播了半个月,寻找那位买主。没想到,这一举措虽然没找到买主,结果却引来了12家商场愿意包销该厂产品。(根据王大庆:《35岁以前成功的12条黄金法则》,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改写。)
【思考】如果这家军工企业对客户负责是“德”,最终引来12家商场愿意包销该厂产品是“得”,那么“德”与“得”之间的关系是如何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的?
答题思路:人无信不立,家无信不和,业无信不兴。要有“得”,必先立“德”,“德”是“得”的基础和保证。由此可见,诚实守信是企业立足的基础,遵守职业道德是企业发展的助推器。对于企业而言,诚信不仅意味着外部形象,而且决定着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只有遵循货真价实、童叟无欺、互惠互利等基本规则,这就更加要求企业讲求诚信。
第八单元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D 4、B 5、C 6、D 7、B 8、C 9、D 10、C 11、B 12、D 13、A 14、A 15、D 16、C 17、B 18、C 19、A 20、C 21、D 22、B 23、D 24、B 25、B
26、C 27、D 28、A 29、A 30、C
二、案例分析题
1.中华传统美德故事 陆陇其 孝行感少年
【思考】读完这则故事,有何感受?
参考答案: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世代相传的家庭美德,也是人类最朴素最基本的情感,父母养育了我们,为了我们付出了一生的心血,作为子女,我们要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看待父母,报答父母,不要忘记父母曾对我们的付出。
2.父母是否负有承担儿子结婚费用的义务
【思考】你认为陈某的说法有道理吗?请评析。
参考答案:从法律角度,父母只对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义务,已成年的、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不再存在父母抚养的问题。本案中,陈某已成年且有工作,从法律上讲陈某的父亲已没有负担他结婚费用的义务,陈某也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陈某结婚时,要讲排场、摆阔气,这种风气不应提倡。
第九单元
一、选择题答案:
1-5 CACAA 6-10 ADDBB 11-15 DABCD
16-20 ABBCD 21-25 BBADD 26-30 ACBAA
二、案例分析
1.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问题
北京某大学女研究生薛某被美国一所大学录取,该校还为她提供18000美元奖学金。与她共用一个电子信箱的同宿舍同学张某(张某平时在学业方面的表现很不错,她认为自己想达到的目标就应该达到,别人超过自己是不正常的)获得这一消息后,偷偷地以薛的名义向美大学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表示放弃这个机会。美大学于是将这个名额转给了其他人。伤心、愤怒的薛及她的朋友、同学们,经过周密的调查确认此事是张某所为,但张拒不承认。不得已,薛诉讼法庭。在法庭上,张某一开始在证据面前仍不承认,给人留下相当“自信”的印象。最后,经调解,张某承认了事实,以书面形式向薛致歉,并赔偿其精神伤害及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人民币。
【思考】1.请对张某的行为进行原因分析,你从中能获得什么启示?
答题思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薛某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因此,张某应该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 维护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2006年岁末,短短两个多月时间,“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大规模爆发,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该病毒通过15种以上的方式在互联网上疯狂传播,核心功能是盗取网络游戏用户的账号和口令,特征是受感染的可执行文件图标变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该病毒使上千万个人用户、网站遭受感染,数百万台电脑被病毒破坏。该病毒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2007年9月24日,曾一度引起互联网恐慌的“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及主要传播者李俊等4人,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处以一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在庭审中,李俊等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向全国所有熊猫烧香病毒受害者进行了道歉。
【思考】1.如何看待“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被判刑?你从中能获得什么启示?
答题思路:根据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熊猫烧香”病毒的制造者是典型的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负刑事责任。大学生要正确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与技术,提高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
第十单元
一、选择题:
BCDBC;BBDCA;DCCCC;DDBDA;DDDDC;DDDCA
二、案例分析题
1、答:(1)案中,某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其理论依据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尽管某甲和某乙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仍属于债权;而某甲和某丙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实际履行,并对此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应认定某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2)某乙的补救可以通过对某甲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来实现,其请求权是基于与某甲之间已有合同成立,而某甲的出卖行为使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已构成违约。故而某甲应对因其违约而给某乙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2、答:(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单元十一
一、选择题:
1、C 2、A 3、D 4、B 5、B 6、C 7、D 8、B 9、A 10、C 11、D 12、D 13、C 14、C 15、D 16、B 17、B 18、D 19、A 20、D 21、B 22、B 23、D 24、C 25、A 26、C 27、B 28、A 29、B 30、B
二、案例分析题:
1.有关犯罪种类
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2.有关犯罪构成、犯罪形态问题
【答案】A.关于甲和乙的行为(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①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②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关于甲的行为(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C.关于乙的行为(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单元十二
一、选择题
BCBAC;BABBA;CBBAA;CCCBC;DBBCA;AADCB
二、材料分析题
1、答: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们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的时候,与管理相对人之间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争议而是行政争议,属于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因此,我们可以得知,虽然足协和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但却并非不能行使行政职权,并非没有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可能。
中国足协是全国管理足球运动的唯一法定机构,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全国足球运动的行为,应视为公共行政,其管理活动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

2、答:环境局下属的“环境保护检查大队”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不享有国家行政权,在行政管路活动中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因此,环境保护检查大队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处理决定的判决是正确的。
单元十三
一、选择题
ADCDD;CDADC;DDACB;AABCD;CDDAB;BADCD
二、分析题
1、答:此案的诉讼标的为: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诉讼标的是指需要法院作出裁判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注意区分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则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2、答:《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对常某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单元十四
一、选择题
CDCAD;BBCCB;DBBCD;CDCDB;BCAAB;ADBCB
二、分析题
1、答:不合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答: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首先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然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家文印店不支付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在试用期内,文印店应该每月支付周女士不低于该区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薪酬。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1-16
你想问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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