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豆杉,是世界上公认的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抗癌植物,其早被我国列为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联合国也明令禁止采伐。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将刑法344条做了修改,增加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这一新罪名。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而所谓毁坏,是指采取剥皮、砍枝、取脂等方式使树木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两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其死亡3株以上的;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两立方以上;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毁坏珍贵树木的。
案例:2010年,重庆市奉节县两农民将一棵胸径超过20CM野生红豆杉的主干树皮全部剥光卖钱,分别获刑10个月、7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
追问森林法等法规,或林业部门,是否有明确说明,人工栽培红豆杉买卖的申请程序?及其林源证之类的规定?
追答对于人工种植红豆杉,政府是持鼓励态度的,野生的不许采伐、破坏,但人工种植的可以买卖须经林业局审批,申请程序请咨询当地林业局,各地要求不太一样。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