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通用条款在哪

如题所述

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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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0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备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 国拨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9年 4 月 1 日 (具体以业主书面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09年 5月3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规范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施工图纸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工程预算书
  9、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有歧义和矛盾以顺序前者为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9 年 3 月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银 行: 开 户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编 码: 邮 政编 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主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日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水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l.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互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5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地
  1.16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的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协议书第六条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___/________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见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肆套,开工前一周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图纸不得翻印处传,严格控制非本工程参与人员接触图纸及相关资料。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及承担:____________无_______________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对本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进行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的组织协调。(详见本“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1、工程量变更的签证;2、工期顺延的签证;3、向承包人支付各种款项;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现场发包人代表
  职权: 1、工程量变更的签证; 2、工期顺延的签证;3、向承包人支付各种款项;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具备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和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具备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已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按通用条款;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三日;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开工前三天;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周一,提供工程进度报表,每份报表、计划向监理和发包方各提供一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在投标总价中考虑;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所有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保护措施,费用含在投标总价中。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文明施工,如因施工引起市容等部门处罚,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合同生效后三日内进场施工。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成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三日内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提供后三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
  四、 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必需达到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相关验收规范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 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例执行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承包人对施工条件、技术要求理解的误差、施工期间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等。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投标时充分考虑风险范围并计算风险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设计变更和发包人同意的其它变更工程结算时可进行调整。调整时只调整工程量,单价按投标时投标单价执行。
  调整的方法:
  调整原因及价款需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共同签证确认。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做为工程预付款,开工后工程预付款抵作工程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或根据监理工程师指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_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量完成70%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含预付款);竣工验收达到约定质量等级并经决算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90%;审定价的10%留作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保修金无息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所有进度款支付,经总监签字确认,并且签发工程进度付款单后,发包人经审核后予以办理支付手续。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无。
  27.6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八、 工程变更
  31.1无。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提供符合业主要求的竣工图三份。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若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按500/天罚款,限额人民币拾万无整。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返工达合格标准,或经处理达到合格标准。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给予全额赔偿。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本工程须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准私自转包或分包。若发现承包人转包或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10%计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六级及六级以上的地震。主体施工期间,连续三天及以上中到大雨。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约定副本为十二份。
  47、补充条款:
  47.1保密
  47.1.1承包人正式参加投标活动后,至本项目末被国家正式解密之前均承担保密义务。根据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涉及和生成的密件、密品,不得遗失和泄密。
  47.1.2在参与本工程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及发包人规定的国家秘密管理规定,加强对涉密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管理、监督,确保相关人员依法承担保密责任。
  47.1.3在参与本工程过程中,所有人员必需遵守国家《保密法》及发包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守则,
  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报执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7.1.4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
  47.2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每延期一天罚款500无。
  47.3承包人工程决算应符合实际,如竣工决算审计核减额大于等于送审额的5%,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如大于3%小于5%,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各付一半;小于等于3%,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承担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从工程中扣除。
  47.4承包人必须文明施工,安全第一。施工期间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47.5食宿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厂区内禁止食宿。

  附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南京#######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水,供热与供暖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一通一平及前期配套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本工程质保期 一 年;
  2、其他约定: 无。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并决算完成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故: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决算后两年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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