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中央官制是什么

如题所述

满清起源于关外,是少数民族,官制中带有少数民族政权的性质、形式和内容,在疯狂扩张定鼎中原的时候迅速汉化,基本沿袭了明代官制的形式和内容,但是又有所变通。

一、清初中央官制概况

满洲在关外时,努尔哈赤设计的是一种近似贵族共和政治的体制,在八旗制度基础上,设立八旗议政王大臣制度。皇太极则宣布按照明会典行事,在保留五大臣与旗主议政的同时,于天聪三年(1629年)设置了文馆,其官员负责翻译汉文书籍,记载本朝史事。1631年,仿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以贝勒为首长,下有承政三人,满、蒙、汉各一名,再下有参政八员和满、汉启心郎若干人。1636年,变文馆为内三院,成为满洲独创的机构,各设大学士一人,内国史院负责记注诏令,编纂史书;内秘书院撰拟各国往来文书,并录各衙门奏疏;内弘文院为皇帝进讲经史,颁布制度等。这就削弱了议政诸王的权力。同年还设立了督察院,至此军政分开。

为保证漠南蒙古各部稳定,在适应蒙古族游牧生活特点的情况下,设置了中央机构蒙古衙门,专管漠南蒙古地区事务,后改名为理藩院。理藩院是清朝新设的一个中央行政机构,虽不成部,其体制却由六部大致相同,下有旗籍、王会、典署、柔远、理刑六个清吏司。理藩院的官僚设置与六部相同,但尚书、左右侍郎有满人或极个别的蒙古人任职,郎中、员外郎和主事则全是满人,只有笔帖式几名例由汉军担任。清朝的理藩院,是中央高级机关之一,但进行过调整和改革,把原来独立的监察机构,长稽查六部和其他衙署的六科给事中并入了都察院,为其下属。御史和给事中被合称为科道,改变了自唐、宋以来检察机关台、谏分职的情况。但御史怕得罪权贵,往往不敢放言高论。(台谏是指御史台和谏议院。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谏议院“掌规谏讽谕,凡朝政阙失、大臣至非其人、三省及百官任百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

顺治十五年(1658年),裁内三院中的秘书、弘文、国史,设置殿阁大学士,置于六部之上成为内阁,行使中央政府职权。不过,清初的大学士以满洲大学士品级较高,政令虽出自内阁,但实权还在满洲贵族手中。

康熙时,内阁曾改为内三院,不久又恢复。内阁大学士就象古代的宰相,帮助皇帝处理机务,奉旨编撰诏书,表率百官。满汉各2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1人。康熙时在皇宫里设立南书房,把特颁诏旨的撰拟权改由南书房翰林担任,以改变内阁批答奏折,军国机要为议政处垄断的局面。挑选才品兼优的词臣入值,称南书房行走,组成皇帝处理政务的机要秘书班子。

雍正八年(1730年),因西北用兵而特设军机房,后称军机处,在隆宗门,选大学士及尚书侍郎为军机大臣,章京满汉各16 人,一切军国要务全掌握在君主手中。内阁失去实权,而专管诗文书画等事了。此后,一般政务仍有内阁经办,军国大政则有军机大臣面奉皇帝训示,拟旨颁发,这样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内阁就形同虚设了。大学士品级尊贵,但是有名无实。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议政王等虚名废除。

行政机关则是清朝的六部,1631年仿明制设立,不同之处是,清朝的户部为十四司,刑部为十八司,六部中增添了七品小京官若干人,又在正规官下设有笔帖式。六部首长尚书、侍郎中,有人在军机处供职,其余长官也定期朝见皇帝,汇报本部事务。六部之中,户部是唯一的财政总机关,权事最重。吏部只限于稽考中级一下官员的资历,根据例案予以准驳。兵部不过问军政峻岭,向受冷落。刑部是专业性机构,不熟悉律令就无法胜任,所以长官之中必有一人是本部司馆出身,主持本部的事务。工部因在外河工不由本部经手,只是在宫廷典礼时才有办事的机会,很是清闲。礼部更不起眼,几乎无事可做。笔帖式官是清朝中央各机构所特有,其名微但人数最多,官品不过六七品,低则八九品,全有满人充任,在官府供职,有委署主事、掌稿、缮折、牌子等名称,专管笔札、收发。笔帖式升官很快,满人一旦任之,不几年就可升任员外郎或主事官,掌握官印。

除理藩院外,清朝另一新创的中央机构是内务府,设立于入关前,有总管内务府大臣主持工作,专管爱新觉罗皇室一家的日常生活事务。顺治帝死后,清政府鉴于历代宦官参政导致祸乱的历史教训,下令关闭明朝的太监衙门将其并入内务府。康熙之后,内务府的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下设有七司三院,总管内务府大臣是流官,要按期更换,堂司各级品级不过四品,有自成系统,不与各部、院、寺、监各官相统摄,使宫中、府中分而为二,从而一扫秦汉以来太监窃权之弊政。清朝还新设了八旗都统衙门,包括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每旗设都统一人,副都统两人,分管本旗军民事务。其他如詹事府(原东宫太子的官员)、翰林院(储备人才顾问)、鸿胪寺、广禄寺、太常寺、太仆寺、国子监(主管教育)等,均沿袭明制而设,终清未改。

主管审判的机构是大理寺,和刑部、都察院合称三司。清初中央官制如下表:

中央官制

帝室部 佐理部 中枢部

院 寺 府 监 司 院 三法司 六部

二、清初地方官制概况

清初的行政区划较繁杂,主要有行省、道、府、其下有州、县、厅,还有特别行政区,东北和新疆、蒙古及土司等。

清入关后,把明的督、抚制巩固下来。清初,督、抚所辖区域并不明确,中期以后,才定为八督十二抚,各有所辖。督、抚职权也随时代而异,前期总督权力远比巡抚大,但后来日渐削弱,但后期有的巡抚也竟然不听总督的指挥了。纵观有清一代,督、抚各自辖区较为稳定,巡抚所辖为一省,总督最多为两省,少数为一省或三省。总督官称之外另加兵部尚书、右都御史官衔,巡抚加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衔,以便行使纠察权,让所有的官吏听其命令。总督主要管军事,统辖文武军民,为一方保障。巡抚统治一省,各有定员,分寄以守土之责。督、抚是实官,地方上的封疆大吏。清时设布政史、按察史二司,名义上与省级平行。二司首长实际上将为督、抚的僚属。乾隆后,清道员成为地方上的实官,定为正四品。此外,还设有一些不按地域划分的专职道员,如粮道、驿传道、盐法道、海关道等。和历代一样,清朝的州县是省的基层,府是州县的商机。府的佐官有同知、通判、推官等,后来裁去推官,一些同知和通判也被派往府境内分防,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府的一个行政单位厅,也有的厅设在边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厅又分直隶厅和散厅,直隶厅很少辖有属县,大的直隶厅相当于府,直隶于省,而散厅相当于州县。基层州县的州,也分直隶州和散州两种。直隶州相当于府,散州与县相当。全国总计有七十六个直隶州和四十八个散州。县设知县一人,佐官有县丞、典史各一人,主薄无定员,清末全国共计1358个县。在县内的重要乡,派巡检驻守。县下有保甲编制,但非正式的行政系统,用以维护地方治安。清朝的府、州、县组织不健全,都没有属员,地方长官也没有任命属员的权力,执行公务的全靠吏役。由于官府缺乏办公费用,官员俸禄有很低,至于吏役几乎没有工资,就公开贪污营私,造成吏治的腐败。

清朝在边区的行政和官僚设置相当复杂,也不一致,总的说是因地制宜,实行特殊设置,即用军政长官制度来代替内地的行省制度。东北三省是清的发祥地,行政上实行双轨制。康熙年间,分设奉天将军、吉林将军和黑龙江将军,以及副都统、城守尉等武官管理八旗人丁和少数民族,另设奉天府和各州县管辖汉人。在原都盛京设户、礼、兵、刑、工五部及内务府,五部各设侍郎一人,都是满人,以示与京师顺天府有别。内务府总管大臣由奉天将军坚韧,其权力显然在其他两将军之上。清朝对西藏的统治仍沿袭元朝以来的政教合一的制度,设驻藏大臣一人驻拉萨,帮办大臣一人驻日喀则,管理全藏的军民正武。下设四个葛布伦组成西藏地方政府,任用各级藏官进行统治。在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地区推行军民分治,设伊犁将军一人,总关天山南北地区的军政,各城市分置官员统领,名称不一,但军队编制略与内地各省绿营编制相同。民治则在维吾尔族原有组织的基础上推行伯克制,南疆三十一城各设伯克,但名号不同,用于统治民众。清朝对内、外蒙古和青海地区少数民族各部落实行随俗而治,推行旗盟制度。其设旗长,又理藩院挑选旗内最有威望的王宫贵旗担任,管理一旗的军民,合数旗为一盟,设盟长正、副各一人主持盟务。又在内蒙古设绥远将军一人;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将军一人。另在青海设办事大臣一人,分别统领各自的旗盟,而隶属于理藩院。清朝为了打通西南腹地少数民族区域的交通线,削弱格土司的割据势力,沿袭明制,在西南大部分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废除土司制度,又清廷委派流官直接进行统治,把府、州、县的官制改为与内地相同,从而加强了中央对西南各族人民的统治。

三、晚清中央官制流变

鸦片战争后,清朝又增设了一些新的机构。如为了管理通商事务,设立五口通商大臣,随着通商口岸的增多又设立南洋、北洋大臣等,但不是大规模重要的改革。重要改革如下:

咸丰十一年(1861年),为适应繁重的外交事务,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又称“总署”或“译署”,仿军机处的体系,设有大臣和章京良机。总理大臣由皇帝特简,总理大臣上行走则在内阁和部院堂官内选任。掌京一级官员分为四种,即总办章京、帮办章京、掌京、额外章京,负责办理具体事务,草拟奏章,纵理文书等。下设英国、法国、俄国、美国、海防五股,负责对外交涉及各项“洋务”。1901年,清政府受列强的压力,被迫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外务部由总理、会办、左右侍郎组成,并将原总理衙门的总办章京改为左右丞、左右参议,下设司务厅,以及徽、考工、榷算、庶务四司,俄国、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电报六处和清档房,分管各项具体事务。同时还有一些事务分列出去,由其他部门管理,或由督抚接替。相当我们后来的外交部。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派大臣出洋考察宪政,设立考察政治馆。后年,该称宪政编查馆。有军机处大臣督饬,设提调二员总理馆中事务。其职掌事:议复奉旨交议有关宪政折件,及承拟军机大臣交付调查各件;调查各国宪法,编定宪法草案;考核法律馆所定法典草案,各部院、各省所订单行法及行政法规;调查各国统计,变成各国统计表及各国比较统计表。1911年,清廷颁布内阁属官官制,宪政编查馆被裁撤。

资政院于1907年设立,议员有钦选和民选两种,并规定了一定的章程。1906年预备立宪,准备把内阁军机处改并为责任内阁,新内阁下辖十部:外务部、民政部、度支部、学部、陆军部、海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

四、晚清地方官制流变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在地方新增设立一些机构和职官。1906年,清裁撤各省学政,该设提学使司提学使,秩正三品,统辖全省地方学务,归督抚节制。提学使执掌教育行政,稽核学校规程,考核各属教师、教职。各驻防学堂,亦概归管辖。提学使衙门的内部组织机构由总务、专门、普通、实业、图书、会计六科。设科长、科员。提学使署官还有“省视学”六人,承提学使之命,巡视各府、厅、州、县之学务。

1907年,将各省原设提刑按察使改设提法使,受本管总督、巡抚节制,管理各省司法行政事务,监督各审判厅,并调度监察事务。提法使司内部设总务、刑民、典狱三科。每科设科长一元,秩视五品,禀承提法使之命,协同科长,分理本科事务。各科配设书记五人,秩视八、九品,受科长、科员的指挥,缮写文件、办理庶务。同年,总核官制大臣遵旨拟定改革外省官制通则,提出与各省增设巡警道,专管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诸事务,置司到一人领其事。

1908年民政部奏报所拟定的巡警道官制。按新官制,各省巡警道官,秩正四品,归本省之总督、巡抚统辖,管理全省巡警事务。巡警道规定任期三年,接受督抚的考核,并受民政部之随时考察。

在1907年,清政府设劝业道。劝业道各省设一人,秩品正四品,归本省总督、巡抚统属。劝业道掌全省之农工、商业、交通、矿务、邮传等各项实业之管理。劝业道任期三年,任内受总督、巡抚考核,并由农工商业部,邮传部随时考察。

地方上随着清末新政开展而设立了资政局。不过清末改革有集权于满洲贵族的不良目的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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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24
明朝废丞相设内阁,清朝设军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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